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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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声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

2、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1、本招股意向书仅为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票而披露。除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本公司A股股票外,本招股意向书不能用作且不构成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在内)的任何

3、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本招股意向书未曾亦不将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因此,本公司A股不能通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出售或要约出售,除非有关文件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得到豁免。2、本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本公司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本招股意向书与本公司已在境外披露的H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

4、,敬请投资者关注。3、在于2007年8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及有关监管机构核准A股发行作为先决条件下,董事会授权董事小组决议分配人民币225.44亿元特别股息予本公司股东(不含A股股东)。计划将安排其中人民币167.99亿元于上述条件满足后分派;余额人民币57.45亿元将于本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在本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数额足以满足拟分派的股息数额后方可进行分派。此特别股息的具体派发方案有待最终决定并予以公告。如果本公司不发行A股,本公司将不会对于2007年6月30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进

5、行特别股息分配。如果发行A股,本公司分派上述特别股息对应的每股现金股利合计约为1.25元。上述特别股息派发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如下:本次发行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待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本次A股发行后,公司方可决定并实施上述特别股息的具体派发。本次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将由公司自筹资金予以解决。4、公司将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将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

6、到、存取方便的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并由公司财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公司将严格区分利润分派资金和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将不会作为公司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资金来源。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一、发行人基本资料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神华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20

7、04]1005号)的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以经评估及国务院国资委核准评估结果的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了本公司。(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发行人的唯一发起人为神华集团。在改制重组并设立本公司时,神华集团将其煤炭的生产与销售、电力的生产与销售、铁路及港口运输等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作为出资注入本公司,保留了与其存续业务和经营有关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包括煤制油、煤化工、投资与金融业务以及规模有限的煤炭生产、电力和其它业务。三、有关股本的情况(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本次发

8、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8,089,620,455股,假设本次发行18亿股A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注:SS代表State-ownShareholder,指国家股股东。(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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