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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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知识要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无法无罪,无法无刑犯罪之人,皆有法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2、罚。nulluncrimensinelege,nullapoenasinelege(二)历史发展1、形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process)2、实质化:实体法原则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7、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历史发展沿革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

3、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都分别得到了确认。随后又被北美殖民地1774年的宣言和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所采纳,美国1791年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在1868年的修正案第1条中再次细化并最终在宪法中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贝卡利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它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

4、正的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以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三)思想基础过去: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心理强制说现在: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四)派生原则1、禁止习惯法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原则3、禁止类推(类推定罪、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允许相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原则构成要件的明确(

5、罪之明确)法律后果的明确(刑之明确)6、刑罚适当原则(禁止残暴的刑罚)案例:甲某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提起上诉。问题:通奸是否是犯罪?习惯法VS成文法案例:1996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三井乡长沟村妇女朱国珍与前村妇女吴立妹因故发生口角和扭打,朱国珍受伤,用去医疗费252元。朱要求吴承担医疗费,吴不肯。村调解主任调解数次,未果。后,朱国珍服毒,并去吴家寻死。朱国珍死后,其家属结伙往吴家问罪,并将吴家砸毁。乡、村干部及派出所警员

6、到场制止、劝说,皆无效。死者家属扬言,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将抬尸游行。为平息事态,当地法院派出法官前去解决纠纷。经与双方多次接触,最后由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获得接受。该协议内容包括:1、常家(即朱国珍夫家)自愿不再要求吴家就朱国珍之死承担经济责任;2、吴家自愿不再要求常家就房屋损坏事承担任何经济责任;3、双方争执到1996年5月27日止,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4、吴立妹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付朱国珍生前医疗费252元,以示歉意,等等。1991年4月9日晚入时许,被告人陈建成驾驶小四轮机动车到沙井镇载客,被其兄陈灿光截住停车,向其要钱买白粉(毒品海洛因)。其姐姐陈玉娥(免予起诉)及其男朋友陈

7、贺其劝他不要拿钱给其兄陈灿光。陈灿光索钱不成,便用衣服盖住其妹陈玉娥的头部打了一拳。随后又殴打了陈贺其。回家后,妹妹将所发生的事情告诉了父亲陈厚福(在逃)和母亲文丽贤。当晚十时许,陈灿光回到家里时,被告文丽贤骂陈灿光“没有人性,自己亲人都打”。陈灿光不但不认错,反而说被告人陈贺其得罪了他,并要“屈”(勒索)陈贺其人民币3000元。案例分析文丽贤夫妇又予劝告,陈灿光不仅不听父母劝告,反而要父母交出购买小四轮车价钱的一半,即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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