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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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ofCivilLaw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2、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3、西方国家民法基本原则(1)绝对私有权——限制(2)契约自由——干预(3)过失责任——无过失二、我国民法的基本

2、原则(一)平等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强调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法、德、瑞等国未明文规定,学者称之为无需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进行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意义上,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因此要尽可

3、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近代民法)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现代民法)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它既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在特定的领域内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我国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二)

4、私法自治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首见于《法国民法典》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自由内容:(1)缔约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内容自由(4)变更或解除的自由(5)方式自由(6)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二)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自由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首见于《法国民法典》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6、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至于客观上是否等

7、值,在所不问。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瑞士民法典第一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可作

8、三种理解:(1)语义说。不诈欺,恪守信用,言而有信;(2)利益平衡说。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利益平衡,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平衡;(3)一般条款说。外延不十分明确,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王利明教授认为,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诚信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实际上是结合了语义说和利益平衡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被奉为“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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