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三民國民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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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市立三民國民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100.6.24校務會議通過壹、依據一、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95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033645號函修訂)二、99年國中基測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三、本校「學生奨懲實施要點」。四、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貳、試場規則:一、上課鐘響應即進入教室就坐,無特殊原因,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離開試場。二、考試時抽屜應淨空,書包須統一置於教室前後方或走廊。三、各班班長應於考試當日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四、各班總務股長應

2、於英語聽力測驗實施前,檢查、測試班級電視設備確認良好,以便播放。五、文具須自備,不得在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桌面上不得放置課本、講義或其他非考試必須之物品。必要時可使用透明墊板,但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其上,墊板下不可放置任何物品及文件。六、非應試用品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MP3、MP4、收音機等計算或通訊器材,請勿攜入試場或隨身放置。七、電腦閱卷部份答案卡須以2B鉛筆劃記,餘均使用藍、黑原子筆或鋼珠筆作答;寫作測驗務必用黑色墨水筆書寫。八、答案卡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

3、(帶),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影響電腦判讀時,依電腦判讀結果處理,不得提出異議,其餘規定事項則依本校社會科電腦閱卷評分標準論處。九、考試時嚴禁調換座位、談話、左顧右盼、比手畫腳、故意發出聲響、挾帶、傳遞等擾亂考場秩序或舞弊行為。除試卷題意有問題或印刷不清,可舉手發問外,其餘不得發問。十、無特殊原因不得提前交卷或提早離開試場。測驗結束鐘(鈴)響,應立即停止作答,聽從監考老師發令,每行最後一人,代為收取該行試卷。應等監考老師清點完答案卷並簽名無誤後,始可離開試場。十一、考生因病、因故(緊急事故)需暫時離座

4、時,須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並列為試場紀錄,未經監試人員許可,擅自離座,不得繼續考試。十二、考試期間不得飲食(飲水)、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應於考試前告知監試人員。十三、段考因故無法到考應先行請假,經核准後,持假卡向教務處申請補考。無故缺考或未依規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准補考。若為臨時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應事先以電話通知導師,導師再通知教務處,並於返校當天補辦請假手續並補考。未完成上述通知不得補考。十四、

5、段考補考同學應於銷假返校當天直接至教務處補考,不得先進入教室,違者依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十五、考生違反試場規則時,依下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處理該科成績,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另依「新竹市三民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或相關規定懲處。十六、凡涉及各項舞弊或違規行為者,除書面通知考生本人外,並另行通知其家長、導師。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類別違反試場事項處 理 方 式考試科目分數計算寫作測驗依據第一類:舞弊行為一、下列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包含電子、書面、言

6、語及手勢等):1.集體舞弊行為。2.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3.請他人頂替或頂替他人代考。4.以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功能之物品舞弊。5.抄襲、傳遞或交換試卷或答案。6.自誦、交談、暗號、手勢或作聲提供他人答案。7.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8.其他舞弊行為,情節嚴重。以零分計算。以零級分計算。依據「新竹市三民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六條第四款應予記大過第二類:違規行為二、交談、嬉鬧、發出聲響或其他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依實得分數計算。依實得級分計算。依據「新竹市三民

7、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六條第四款應予記大過三、交談、嬉鬧、發出聲響或其他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輕微者。依實得分數計算。依實得級分計算。依據「新竹市三民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五條第四款應予記小過四、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1.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與該科考試相關之書籍或紙張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中(未轉向時)、桌椅下、座位旁。依實得分數計算。依實得分數計算。依據「新竹市三民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應予記小過。(請監考老師暫時保管違規物品,再送交學務處通知家長領回)五、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1.考試結束鈴(鐘)聲

8、響,經制止仍繼續作答。2.考試結束後,未按時繳回答案卷(卡),情節嚴重者。3.任意毀損試卷或答案卷(卡)。4.桌面上、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5.答案卷(卡)惡意塗鴉或書寫謾罵、詆毀他人之文字、圖案。6.寫作測驗未依規用黑色墨水筆書寫。7.其他違反試場規則行為,情節嚴重者。以零分計算以零級分計算。違反「新竹市三民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六條第四款應予記大過。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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