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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刑法思想在我国的传承与发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刑法思想在我国的传承与发展第24卷第5期2011年9月西安财经学院JournalofXi’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V01.24No.5Sep.201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刑法思想在我国的传承与发展李婉秋(榆林学院,陕西榆林719000)摘要:刑法思想是指导立法和司法的理论基础.司法效果是产生刑法思想的实践源泉.中华民族从封建王朝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刑法思想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再到新中国成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直至近年来国家实行的”宽严相济以及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它们既一脉相承,
2、又发展创新.其宗旨在于注重教化挽救,打击极少数,争取大多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以此为指导思想,则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反之,重典治乱,虽救弊一时,但衰败亦促.关键词: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宽严相济;控制死刑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817(2011)O5一O124一O4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刑法思想在我国的传承与演变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刑”的刑法思想.周天子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单靠”天命天罚”的重刑镇压是不足以维护社会安定的,必须对民众实行教化,才能减少犯罪.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各展雄才,提出了治国
3、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于是内容更为丰富的刑法思想产生了.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继承并发展了西周”明德慎刑”的刑法思想,提出了”重德轻刑”的治国思想.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了孔子”重德轻刑”的治国思想,主张治国必先德后刑,不得已而适用刑罚时一定要格外慎重,特别是死刑的适用,一定要听取各方意见然后决定.儒家学派另一代表人物苟子继承了孔孟之道,提出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的思想.他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认为”罚不当罪”和”以族论罪”只会导致社会更乱,德礼无序.西汉时期从刘邦到吕后,文帝,景帝均立法倡导无为而治,司法以伦理道德预防犯罪,行政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等等.在这种思想指
4、导下,社会经济得到了长时间的迅猛发展,由大乱变为大治,进而出现了史家盛赞的兴旺繁荣的”文景盛世”.同时,由于重视儒家伦理道德的教化功能,汉朝的董仲舒为适应统治需要,提出了着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主张,系统地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从而丰富了儒家学说的思想体系.他将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忠孝仁义的礼教,进一步发展为”三纲五常”理论.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三纲五常需要从家庭到社会一以贯之,坚而守之,使人们人有家教礼仪之规矩,父子长幼之伦理;出有国法德礼之准则,君臣上下之秩序,
5、使民众在伦理道德,礼乐章法的范围内严于律己,修身齐家.董仲舒特别强调教化作用,他说:”君主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礼乐教化犹如堤防,若兴之,则刑罚甚轻而民不犯.若废之,则堤防垮,刑罚愈重而犯者愈多.”董仲舒的这一系列发展创新的儒家学说,得到了汉武帝的肯定,成为贯穿两汉重要的统治思想,使得社会风气有了明显好转,形成了“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知君臣之义,强不凌弱,众不欺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政之行”的社会风尚和秩序.唐初在如何确立治国方略问题上,曾经在唐太宗的主持下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有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但魏征坚持认为”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收稿日期:2O11一O4一l6作者
6、简介:李婉秋(1982--),女,陕西榆林人,榆林学院政法学院教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124李婉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刑法思想在我国的传承与发展之末也”.唐太宗采纳了魏征的主张,推行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治国方针.他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唐太宗强调德礼与刑罚二者的有机结合,所以唐朝《贞观律》中有许多原属礼的规范被赋予刑的外貌.高宗继位后,仍遵循太宗遗训,他主持制定的唐朝《永徽律》贯穿了这种立法思想,而在《唐律疏议》的开篇更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7、”凡此种种治国方略,使唐朝出现了闻名后世的”贞观之治”.长安街头”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社会得以长久的安定和空前的兴旺发达,并使之屹立于世界东方,成为世界强国之首.社会发展到北宋中期,犯罪现象极为严重.当时的政治家刘敞在《患盗论》一文中针对犯罪的原因提出”止水塞源”综合治本的原则.他认为:”衣食不足,盗之源也;教化不清,盗之源也.”如不及时采取对策,就会使良民变为盗贼.有鉴于此,他认为必须从”止水塞源”人手,并综合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各种手段综合治理犯罪,用”富之,教之,化之,绳之以法”等方略,防止犯罪.这种概括使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