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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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要德刑结合。确立于汉代的德主刑辅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对促进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和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即使在当今社会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介绍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内涵,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历史影响,探讨德主刑辅思

2、想在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思想无异于一朵绚丽的奇葩,不仅是儒家思想文化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且是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经历曲折的发展过程后,德主刑辅思想在汉代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一种中国历代统治阶级统治经验集大成的治国方略和社会政治、经济及人们日常生活与人际交往的指导性纲领,对古代社会乃至今天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且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德主刑辅被最终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

3、法律思想经历了从春秋末年至汉代的曲折漫长过程。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论语.为政》记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主要提倡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维护伦理纲常和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战国初、中期,诸侯混战,政权更迭,各诸侯国为巩固政权,增强国力,纷纷变法,用法治国。战国后期,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被明确提出,封建法律思想由此形成和发展。由于秦朝是采用法家的思想、历经商鞅变法后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封建王朝,法家的思想在秦朝占据

4、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德主刑辅思想一度崩溃。直到汉代以后,德主刑辅思想才又复苏、发展并得以最终确立。秦朝把“事皆决于法”的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实行轻罪重罚、严刑峻法使百姓怨声载道,造成民不聊生,最后在人民起义中仅存二世而亡。汉朝建立初期面临连年战乱带来的民生凋敝的严峻形势,为了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统治、缓和矛盾,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以“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想,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过短短七十余年的发展,便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天下,汉初统治

5、者在提倡黄老学说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思想,将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逐渐发展为“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在使秦朝的法家思想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的儒家法律思想统治中发挥了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汉武帝时,儒家当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董仲舒主张“奉天法古,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官不与民争利,养士办学”,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汉武帝的重视和采纳,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三纲五常被确立为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原则,董仲舒在继承和发展儒家德刑观的基础上,提出

6、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主张“大德小刑”、“前德后刑”,其重德轻刑的思想倾向显而易见。董仲舒把“天”论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依据,他认为“王者法天”,而“天道”即重德轻刑,还指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进而提出“贵阳贱阴”、“近阳远阴”、“前德后刑”、“大德小刑”、“务德不务刑”、“任德而不任刑”等观点,主张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该采用贵德贱刑、先德后刑、近德远刑的治国方法,实施以德教为主、以刑杀为辅的施政方针。他认为,教化可以使百姓自觉遵守封建礼仪制度,出现“不令而行,不禁而止,从上之意

7、,不待使之,若自然矣”的局面,但只用德教而不施刑罚,也不能很好地巩固统治秩序,只有在进行德教的基础上辅之以刑罚,才是治理国家的理想状态。董仲舒以天命观确立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和治国方略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到了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和儒家知识分子的重视和提倡,最终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标榜的正统法律思想。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内涵作为儒家经典学说关于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要主张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应当从历史条件、背景出发全面、辩证地理解,才能正确、科学地认识其内涵。德主刑辅思想是对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律

8、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儒家学派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观点的基础上发挥和演绎而成的。孔子非常重视德的作用,主张“为政以德”,强调治国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根本方针,而不应片面夸大刑罚杀戮的作用,应当先德后刑、先教后诛、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即德主刑辅。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论认为“德”是一种教化,即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刑”是刑罚,是对破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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