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会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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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个人所得税会计知识目标:1.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2.熟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掌握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特殊计税等计算及会计核算。8.1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制定,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4年

2、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2000年9月,国家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8.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

3、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1.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的条件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

4、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还有减免税优惠政策。表8-1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税××90日(或183日)~1年非居民√√××1~5年居民√√√免税5年以上居民√√√√(注:“√”表示应纳税,“×”表示不征税。)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

5、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7)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8)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9)在中国境内参加竞赛取得的奖金所得;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有关部门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8.1.2应税所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说明: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对于一

6、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别说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别说明: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

7、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所得特别说明:一般属于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别说明: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

8、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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