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身体谁做主

你的身体谁做主

ID:39211076

大小:376.5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9-06-27

你的身体谁做主_第1页
你的身体谁做主_第2页
你的身体谁做主_第3页
你的身体谁做主_第4页
你的身体谁做主_第5页
资源描述:

《你的身体谁做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你的身体谁做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知情同意权与 紧急医疗决策权的冲突与平衡案例: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其丈夫却拒绝签署手术单。在没有签署手术单的情况下,医生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结果眼睁睁的看着孕妇死亡。一、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告知同意理论:“告知同意”源于英文的informedconsent。该词的表面意思是,在被告知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同意的表示,

2、或者说基于说明的同意。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医生的告知、患者的承诺”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informedconsent”的含义为:医生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针对向患者提出的医疗处置方案就其风险以及其它可以考虑采取的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一)告知同意理论1.它是个人享有自己的医疗决定权的法律上的表现。2.告知同意的主体是患者而不是医生,应由患者决定和选择。3.医生提供情报和加以告知的义务,是患者做出承诺的前提。在我国,一般将患者的告知同意权称为“知情同

3、意权”。(二)告知同意理论发展的历史沿革:1.告知同意理论在国外发展的历史沿革告知同意理论主要是在美国的法律土壤里成长起来的。⑴1914年,在里程碑式的Schloendorffv.SocietyofNewYorkHospitals案中,审理该案的著名法官卡多佐说:“所有的具有健全精神的成年人,都有权利决定对自己身体作何处置。因此,没有取得患者的的承诺或同意即对其进行手术的医生犯有伤害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告知同意理论发展的历史沿革:(2)二战以后《纽伦堡法典》规定:“受试者在做出决定之

4、前,应该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进行实验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险,他的参与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使他能做出明智的决定”。纽伦堡审判后,告知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注意的伦理学问题之一,这个原则也被逐渐应用于医患关系和临床领域。(二)告知同意理论发展的历史沿革:(3)1964年第18次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采纳了《纽伦堡法典》的观点,正式确认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和知情权。(二)告知同意理论发展的历史沿革:(4)1981年的世界医学会

5、《里斯本患者权利宣言》第三条规定:“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患者,有权给予或者保留对医疗措施或者方法的同意。患者有权获悉其作出决定所必需的任何信息。患者应当明确知悉其所接受的任何诊疗措施的目的以及结果。以便患者能够拒绝这些措施。”(5)还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承认正式承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我国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2)19

6、9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2.我国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建立与发展(3)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4)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核心也是落实知情同意问题。2.我国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建立与发展(5)2

7、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两个层次的告知”3.制度意义知情同意权的确认,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已经从对患者生命、身体的保护上升到对患者自主权的保护,强调患者的同意必须是在获得充分信息的前提下做出的。没有告知的同意

8、在法律上被认为并非真正的同意,不具备法律效力,要求医师在取得患者同意之前必须履行说明义务。4.知情同意权的性质:法学界,一直公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属于人格权性质。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客体主要是已经带有人格权色彩的病人自主决定权,而首先不是健康利益。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属于人格权范畴,其应当属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内容,在其行使过程中,又与生命健康权、身体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在我国未来人格权立法中,应当对此加以规定”二、医生的告知义务(一)医生的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