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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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导论主讲人:于永宁授课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述第二节:民法的法源第三节:民法的本质第四节:民法的本位第五节:民法基本原则第六节: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推荐书目: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4.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1.古罗马:juscivile(市民法)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领地,作为城邦国家的公民,其身份便是市民,对市民关系加以规制的法

2、便称为市民法。与其对应的是jusgentium(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2.juscivile(私法)至迟在3世纪初叶(ESP.AD212《卡尔卡拉告令》赋予罗马帝国一切异邦臣民以罗马市民资格,使得jusgentium无从存在,其理念和制度被juscivile吸收,juscivile取得了指称私法的专门用语的地位。3.近代市民法典(私法典)15-18世纪,西欧的市民等级作为新生产力的代表渐成气候,“市民”逐步成为焕发着进步精神和豪迈气概的字眼。——“市民社会”古老的罗马市民法,作为否定教会法和封建法的思想以及制度的资源,被各国继受。大革命胜利后,欧陆民族国家制

3、定其私法典时,无例外地采用市民法命名那些新法典。Eg.1804年《拿破仑市民法典》;1896《德意志帝国市民法典》※在这时代,“市民法”被注入了“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成为专有名词。4.19世纪,日本学者在译介欧陆市民法时,将其简化为“民法”※穗积重远在其《民法总则》中指出:日本“民法”,乃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庆应四年(1868年)由荷兰语“市民法”翻译而来。中国民法学家梅仲协指出“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civil,译为今称。”于是在东方,“市民法”变成了“民法”。5.我国“民法”一语,乃照搬日本

4、人的误译。※清末民政部《奏请厘定民律折》称:东西各国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尚书·孔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二)民法的文化源▲民法作为法律文化现象,起源于古代罗马私法。1.古罗马公法、私法之分:公法:政治国家的法,其主角是“权力”,其运作赖于威权、命令与服从,其内容体现为政治管理、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的协调。2.古罗马私法之构成juscivile:古代罗马人特有的私法。jusgentium: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

5、共有的法。处理外省人之间、外国人之间、罗马人与外省人、外国人之间的纠纷。是吸纳外地法和外国法中的合理原则发展起来的私法规范集。BC450年,罗马共和国的立法委员会,通过收集和整理当时的习惯法法则,制定成法律条文并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为法——“十二铜表法”。AD211之后,罗马私法juscivile和jusgentium合二为一。11世纪之后,罗马私法被奉为全欧洲共享的法学思想资源和制度资源。罗马法对现代民法产生影响的原因:尽管罗马法诞生于奴隶社会,并且罗马法本身内容、体系庞杂,具有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特点,但由于罗马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生产的要求,涵盖了对商

6、品经济中的生产、交换中一切主要法律关系,因此当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后,现代民法中的主要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都在罗马法当中有规定,罗马法就成为了现代民法所参考的本源。3、习惯法和成文法罗马市民法不是由立法委员会直接制定出来的,而是通过收集制定法律之前已有的、成为普通市民之间在生产、分配和交换等行为所使用的共同规则。这种规则是一种约定俗成、普遍承认的习惯。成文法,即经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条文的法律文件。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BC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法典,是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最早的法典。(三)近代民法与现代

7、民法1、近代民法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为《拿破仑民法典》颁布,旨在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波拿巴1900年,《德国民法典》,旨在实践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1898年,《日本民法典》,源自于明治维新,旨在变法图强。清末修律,由日本学者松冈正义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等等。2、近代民法的模式第一,抽象的人格不分人的国籍、年龄、性别,一律平等。第二,私的所有确立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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