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648684
大小:753.60 KB
页数:89页
时间:2019-05-09
《《Ch民法导论》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在民法慈母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民法总论分论总论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法导论六、诉讼时效和期限二、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主体四、民事客体(物)第一编分论五、侵权行为法一、人身权法二、物权法三、债权法四、继承权法民事权利第二编——第六编民法主要调整商品交易关系。而一个商品交易的完成,必须有三个制度为依托才能完成,即: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以一个最原始的交易——互易为例,甲以一只羊换乙五斤盐。从民法角度,甲乙要完成这一交易,要有两个前提:甲乙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要成
2、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体制度);二是甲乙二人彼此承认对方对交换对象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物权制度)。尔后二人交换的过程,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财产关系,成立互易合同并互为给付(债权制度)。交易完成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新的物权关系,甲拥有盐的所有权,乙拥有羊的所有权。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制度,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三大制度,其构成了民法体系的基本骨架。其中物权和债权制度合称财产权制度。但民法不限于调整商品交易关系。民事主体从事交易行为,行使财产权的行为本身,也离不开人身权制度的支持与配合。故人身权亦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并与财产权合称
3、民事权利。但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非截然分开的,如继承权,其内容表现为财产权,但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权而发生的。随着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的日益重要,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亦占有重要地位。除民事主体制度和民事权利制度以外,民法上还有一些基本理论性或辅助性制度,才使得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成为可能。他们包括民事行为与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也属于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特点民法渊源与适用民法的历史发展Ch1.导论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练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4、、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调整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案例1、2平等某市民政局的办公楼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完工后,欠承包款60万。公司诉至法院。问:此案是否由民法调整?甲在某超市购物后离开时被超市人员栏住,要求检查提包,经查没有发现属于超市的东西。甲很气愤,决定向法院讨个说法。问:双方之间发生了什么关系?是否受民法调整?案例1案例2【案情】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8年
5、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析】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
6、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民法的特点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民事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规范宪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说明)讨论?(1)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2)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3)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
7、约中未声明保留条款的部分。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事习惯?学理?判例《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链接《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8、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律链接引言第一条:(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瑞士民法典民法的适用适用范围案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