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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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OO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三条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

2、息披露,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公司对履行上述义务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由其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一)定期报告;(二)临时报告;(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等文件;(四)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及发行可转债公告等;(五)债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六)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第六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依法将有关报告文稿及相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4、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且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的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将该文件备置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供公众查阅。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5、部门。公司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必须全1力配合总经理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向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一)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三)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英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7、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二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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