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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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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目的税类岚翼凌云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特点:1、具有附加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纳税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上,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2、具有特定目的,其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3、“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纳税义务人: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只要缴纳以上“三税”任何一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
2、另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税收优惠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主税退库,城建税也同时退库。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弊端1、税种名称不确切。这种税名为独立税种,但它是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
3、依据的,采用附征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虽有条例,但税种要素模糊,似税非税,从税种设置上说,具有不规范性。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而且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同时其收入作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收入,也用于县城、乡镇的建设和维护。因此,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名称不确切。2、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而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
4、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同时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改革,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3、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
5、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4、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入。第一,由于“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第二,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亦大。第三,城建税收入规模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致使各地出现另行征收名目的城市建设资金,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收城建资金的复杂情况,干扰了税收的正常秩序。5、
6、征管难度大。征管水平受增值,消费税征管水平制约。第一,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城建税由地税局征收,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城建税税源,加大了征管难度,增加税收成本。第二,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也享受城建税减免。两税种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第三,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造成征管上的不规范和税款的流失。城建税改革的总体设想1、修改税名。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对象、征收范
7、围和税款的用途,而且也符合我国大力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2、拓宽纳税人的范围。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是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实行普遍征收,特别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3、重新明确计税依据。建议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总量,即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修改后,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城建职能相适应,把城建税的立法原则落到实处。4、重新确定税率。在税率的确定及其他管理权限方面应给地方一
8、定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同时城建税的改革要与“费改税”相结合,合并部分费税,提高城建税的征收比例。5、明确减免税政策。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企业实际困难。对特殊情况的减免税,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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