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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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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补办结婚证和补办结婚登记湖北(武汉)勤宇律师事务所赵江华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的最主要证据,其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有婚姻证,那么当事人双方属于夫妻关系,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没有结婚证,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存在很大差别。结婚证,可通过补办结婚证或补办结婚登记两个完全不同的手续获得。本文试对两者进行论述。一、补办结婚证在法律快车、法律110、中顾法律网等等在线问答里,很多律师明确回答当事人结婚证不能补办,这是显然错误的。2003年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据此,结婚证可以补办。武汉市婚姻登记机关公布的结婚证补办须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补办手续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由同机关出具。由上可见,补办结婚证是在结婚证毁损或遗失的情况下,由婚姻登记机构依据婚姻记录重新制作证件的法律程序。只有婚姻记录存在才能够履行该程序。 二、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是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溯及力,将以往的同居关系追溯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法律上,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在实践中,实质要件的成立的标志中年龄、血亲关系、疾病和是否重婚都是客观情况较易证明。而是结婚否自愿可以当事人举行结婚典礼、摆酒宴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来证明。综上所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溯及至摆酒席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成立,而非是补办结婚登记当日。 三、补办结婚证和补办结婚登记的区别:从上文可知,补办结婚证和补办结婚登记存在以下四点区别:第一、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结婚登记时起算。 第二,针对的对象不同。补办结婚登记针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已举行了婚礼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的男女;而补办结婚证是指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人。 第三,办理的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补办结婚登记中追溯效力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办结婚证就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XXXX年XX月XX日(补发日期)”。上述四点区别 中,最重要的区别是两者溯及力的不同,这将影响实践中整体的离婚策略。四、案例补办结婚证比较手续简单,法律上的纠纷较少。但,补办结婚登记涉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本文列举一例:2000年王某(男)和李某(女)举行盛大的结婚典礼,但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两年之后的2002年,王某的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30多万的2居室的楼房。此后,王某依法将房产证换到自己名下。后经过李某的一再要求,两人于2004年共同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2007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对王某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发生争议。不久,李某将丈夫告上高淳县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 在开庭审理时,李某和王某拿出的证据都是结婚证。李某要证明她和王某是夫妻,王某则要证明他和李某不是夫妻。 李某认为,王某父母2002年去世时,她和王某2000年结婚摆酒席,已经做了两年的夫妻之后,2004年补办了结婚证。因此王某继承的这套房产应算作婚后财产。现在离婚那房子应该平分。要说证据是那张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 王某则表示,即便2000年他和李某曾为结婚大宴宾客,但毕竟未领取结婚证。没有法定的结婚证明,王某认为他当时和李某仅仅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既然他的父母死于法律保障之外的同居期间,那么李某当然没有权利继承他父母的遗产。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成了本案中李某是否有权分割房产的关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与李某于2000年举行婚礼时没有合法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是后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加之举行结婚典礼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后来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2000年4月。因此,王某父母的去世在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父母又没有专门指定由王某一个人继承(与他人无关),那么遗产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准许李某与王某离婚,李某有权与王某平均分割该套房产。在本案例中,同样的结婚证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有不同的证明目的。最终法院支持补充婚姻登记的溯及力,认定婚姻关系起始于2000年,否定了办理结婚证前属于同居关系的观点。五、实践中注意事项:因为补充婚姻登记有上述特点,所以在实践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拒不做补充登记。 在有些离婚案件中,法院以当事人提供的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居委会的“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明”立案审理离婚案件,并在庭审中责令当事人办理补充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占优势的一方为避免夫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而拒不办理补充登记,会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被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夫妻关系,仅能按照同居关系分割财产。这是制定离婚诉讼策略时应当预计到的问题。(二)两次婚礼问题。异地婚恋中,当事人举办了两次婚礼,两次婚礼间隔时间很长。以哪个婚礼做为婚姻关系起始时间?此时应当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第一次婚礼为婚姻关系起始时间。在第一次婚礼后当事人之间成立夫妻关系,此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证明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证据格外重要,这也属于离婚诉讼中策略问题。六、结论补办结婚证和补办结婚登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补办结婚证只是补办证件的手续,而补办结婚登记却是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法律行为。所以,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当做出全面考虑,与律师共同商议离婚策略,收集有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江华20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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