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宋代的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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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宋代的配刑系别:历史系班级:07级二班姓名:郭向平指导教师:杨小敏【摘要】配刑是宋代五刑之外常用的一种附加刑,以配役年限为主的配,类似于五刑中的流刑,但多数情况下重于流刑,为配隶法中的配役;以配地远近为主的配,主要指隶属于军籍的配隶,为配隶法中的配军。随着配刑法条的增多,用刑范围逐渐扩展,枉法滥配现象比较明显,配刑的滥用对宋朝的统治者、受刑者和社会风气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关键词】宋代配刑役年地理远近Abstract:ThepunishmentofPeiisanaccessorypunishmentoffivepenaltysysteminSongDynasty.TheseniceofPe

2、iismainlyconsistedbylimitedage.Itissimilartoexileofthefivepenaltysystem,butinmostcasesitisheavierthanthat,anditbecomestheseniceofPeiinthelawofPeiLi.ThePeicontainsdistancewhichissubordinatetomilitarystatus,andbecomethePeiforcesinthelawofPeiLi.WiththeincreasingofthepunishmentofPeilaws,therangeoflawsha

3、sgraduallyspreadedlargely,illegalactivitiesbecomemoreandmorebrilliant.AbusingthepunishmentofPei,ithasgreatinfluenceonrulersofSongDynasty,criminalandsocialcustom.Keywords:theSongDynastythepunishmentofPeiservantsyearsgeographicaldistance配刑源于秦汉时期的谪戍,即统治者谪发罪犯等为兵服役或戍守边疆。作为“配”字使用,始于隋代“开皇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1]经

4、过唐朝、五代的发展演变,到宋代已形成一种极为盛行的刑罚制度。按犯罪情节轻重将配刑划分为刺面配和不刺面配两类,比如宋太宗为了明确用刑尺度,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规定:“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两年,一贯,一年。它如旧制。”[2]从该法条可以看出,盗窃被处以配刑时,满七贯者需刺面并配隶牢城,而五贯、三贯、一贯者,按偷盗的多少附以不同年限进行配役,并未有刺面之说。关于配刑的研究,学术界主要是从刑法内容、性质、形成原因、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学者对宋代配刑性质的论述较多,但是由于配刑在宋代的滥用以及有役年和地理远近的差别,导致配刑的性质说法不一,主要

5、有:郭东旭、王云海的流刑说;李文凯的加役流说;戴建国的笞杖徒流之附加刑说;吕志兴的主刑说。对配刑的盛行及滥用,郭东旭先生在《宋朝法制史论》中提到“宋朝的刺配法,法条繁多,用刑亦重。”[3]进而分析了法条繁多却无法改变的原因。淮建利先生在《宋朝的配隶法与厢军中的配军》中论述:“8由于配隶法适用范围的泛化和枉法滥配现象的大量存在,宋朝的牢城等配军军分的溢额成为一种常态”[4],并且对枉法滥配的表现,列举了皇祐年间(公元1049年-公元1054年)因配隶不当而“引惹词讼”的事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述配刑的性质,结合史料对配刑的种类和枉法滥配试加以分析。一、配刑的性质及种类(一)配刑的性质配刑在

6、唐朝和宋初的应用中,有以地理远近为主的配军的出现,如唐玄宗下诏:“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5]又如宋真宗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惠秦坐受简及隐银未入己,以年七十余,当赎铜八斤,特杖一百,黥面配商州坑冶”。[6]两处虽都是以配军形式的配隶法,但这一时期以配役年限为主的配役表现的更多,《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有记载。但并不能由于以配役年限为主的配的存在就确定配刑的性质是流刑或加役流,因为配刑还存在着以配地远近为主的配军,这种隶属于军籍的配并不能与流刑划等号。因此,流刑说、加役流说只是配刑的一个方面,配刑最基本的性质应

7、该是:配刑是一种附加刑。因为流刑除了配地远近之外,三流俱配役一年,加役流也只配役三年,但配隶法中的配役则有配役年限的长短,有无释还的差别。关于配刑主刑说也只能是在执行过程中的个别表现,因为宋代刑法继承唐朝法制,笞、杖、徒、流、死为主刑而并未有更改或六刑说,并且配刑的产生主要是通过皇帝的命令逐渐上升为法律,它大多存在于敕文中,并不是在最初的立法中就已确定。配刑在应用中作为一种附加刑也有体现,比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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