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财产刑的执行 如何缓解财产刑的 空判 现象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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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财产刑的执行如何缓解财产刑的空判现象的论文作为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财产刑的设置是罪刑等价报应要求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已是人们普遍都能拥有的权利,从而使财产刑的适用具有了很强的可行性。然而,受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当前人民法院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普遍不理想,到位率很低,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困扰着司法实践的顽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公布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期限、法院执行依据等长期未能统一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疑将有力地推动财产刑

2、执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并无突破性的措施,且缺少审判与执行部门职责的细化分工,所以,区区12条的《规定》能否改观刑事财产刑执行难的状况还有待实践的检验。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过程,本文试图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从操作层面来探讨如何缓解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一、当前财产刑执行的状况  一是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与实际执行到位率形成反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350个犯罪,其中有206个条文规定所列之罪可以或应当、选处或单处或并处财产刑,财产刑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然而与此不相衬的是,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却未得到相应的“礼遇”,大量财产刑判决并未

3、得到真正履行。  二是财产刑执行的措施单一、力度轻微、程序规范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程序,缺乏明确的硬性规范和具体的程序规定。.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是,财产刑由审理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刑事审判庭代为执行。大多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或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情况下,才进行正式的执行立案等手续,有的还不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如果刑事判决生效后将罪犯送人监狱服刑改造,由于缺乏必要的对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跟踪机制,无法掌握罪犯的财产状况,而且罪犯家属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不明确,即使罪犯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其家属不协助、不配合,甚至转移

4、藏匿财产,也难以执行,因而在现实工作中,对于在监狱改造中的罪犯实施财产刑的执行事实上尚无法得到实际的落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刑的执行往往被束之高阁,不了了之。虽然现行《规定》在第4条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规定”,但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与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同性质的执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解决实践中所真正面临的大量实际问题。二、缓解财产刑执行难的对策建言  财产刑作为刑罚的重要刑种,直接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要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需要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不正确的“惯性”思维,需要各方面的有效行动,多管齐下,但最根本的

5、还需要推进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建设。面对现状,我们更应注重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之下,使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笔者认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应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开始至执行阶段,即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全程关注、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之手段,才能最大化地确保财产刑的执行到位率。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必要时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公安机关最先接触犯罪行为人,因其家属大多未来得及转移、隐匿财产,故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应属最为原始的状态。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同时对可能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收入状况

6、予以同步的调查、核实,便能最真实客观地为法院提供犯罪行为人财产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法院进行财产刑量刑有事实根据和执行可能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亦同理。美国一位学者也曾提出,法官在量刑前已获得有关被告人财产状况的材料,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就可以据此调整罚金数额。⑴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这一做法在对不同罪犯实行公正惩罚、实现刑罚的改造功能方面效果显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这一规定刚性不足,“可以”而非“应当”,需要在执行中加以强化,对于那些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

7、个人财产状况,侦查机关应当列为侦查内容,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或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资产;对于易耗物品或季节性物品,可以依照规定进行变卖,并将变卖款项暂存。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应将查封、扣押在案的财物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将财物的名称、种类、存放地点记载清楚,随案移送给起诉机关。  (二)实行财产刑的保证金的判前预交  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预交财产刑保证金,一方面可作为在法定幅度刑内自由刑酌情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一方面可充抵执行财产刑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做法已得到了相当一部分法院的认可,所取得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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