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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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树立价格认证中心的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编外和聘用专职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贻误工作,产生过失,但不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2、  第三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中心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要求工作的;    (二)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或工作疏忽而产生过失的;    (三)违反业务工作(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价格成本审核、价格事务性工作等)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    (四)对符合业务受理条件,不及时受理的;    (五)因未及时索取或认真核对委托书内容(包括标的范围

3、、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基准日、目的等)、权属证明及与业务工作相关资料的,或未全面、及时、真实地调查标的物价格(包括提供虚假价格),且影响结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的;    (六)实物勘察没有完整、真实记录实物现状,或提供实物虚假现状、情况,致使结论失实的;    (七)草拟、审核、校对工作底稿或文稿,因工作疏忽,致使结论书或文稿的格式、内容、文字、数字等产生错误的;    (八)经领导审批后,擅自修改结论及结论内容,或文稿内容的;    (九)不按规定交接因工作需要而留置的样品,擅自处理、丢失、毁损留置样品以及有关标的权属证明等重要资料的;    (十)明知与当事人或标的物

4、有利害关系,但未提出回避,以致影响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保密原则,有意或无意地将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泄漏给其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接受他人吃请,而影响工作的开展及客观、公正性的;    (十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第三章工作过错责任的划分第五条  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分为: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一)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承办人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中心制定的各

5、项内部规章制度)和要求工作,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2、承办人因工作不到位或工作疏忽而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3、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和批准,直接出具书面结论、文稿或口头承诺结果、结论的;    4、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5、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和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擅自调整和修改审核、批准事项,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6、承办人未按规定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7、承办人泄漏秘密,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8、承办人

6、明知与当事人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但未提出回避,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审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虽经批准人批准,但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2、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结论、文稿或口头承诺结果、结论,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批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相应的以下责任:    1、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2、批准人一意孤行或指令、干预,致使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集体讨论、研究

7、、认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4、复核、重新价格鉴定、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价格认证等改变或维持原结论,导致结论、结果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职务大小以及主要、次要人认定责任。 第四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第八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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