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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我市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在内的,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标准、时限和不公开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过错应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做出行政决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
3、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全部理由的; (三)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五)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的; (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
4、七)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的。 前款所称许可,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应予批准、核准、登记、检审、更换、修改、延长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四)不使用合法票据实施征收的; (五)其他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
5、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检查的;(三)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损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查的。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调整处罚幅度的;(四)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五)不使用合法罚没票据实施处罚的;(六)违反规定处置罚没物品的; (七)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八)其他违法实
6、施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和事实依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物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二)扣押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清单的;(三)未按规定时限返还扣押财物的;(四)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扣押财物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复议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复议的;(三)在法定时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四)其他不正确履行复议职责的。第十三条 行政机
7、关在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限定管理相对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的;(二)无法定依据强制管理相对人应用某种技术的; (三)强制管理相对人加入各种协会、学会并收取会费的; (四)强制管理相对人参加各种代理活动并收取代理费的;(五)强制管理相对人订阅各种报刊和乱办班的; (六)其他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自主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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