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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字体显示:大中小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及其它行政过错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实施
2、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坚持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二)未依法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 (三)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及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 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一)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该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确定一
5、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行政许可依法由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而相关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 (十三) 违反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实
6、施日常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实施中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或者在处理中推诿、拖延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及行政裁决的; (五)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不据实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或者未在规定
7、时限内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者缴入财政专户及未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八)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实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涉及其
8、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不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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