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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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2年8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

2、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

3、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四)非法设立有

4、偿咨询事项和程序的;(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六)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八)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十三)不公开许可结果的;(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

5、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审批、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

6、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六)

7、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

8、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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