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实务及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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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消费税纳税实务及会计核算一、现行消费税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消费税的纳税人定义进行补充。  2.进一步明确委托加工的纳税环节。  3.增加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  4.增加了按季纳税的选择;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调整了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5.修订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外汇销售额折算标准。  2.调整价外费用的定义。  3.完

2、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增列了石脑油等五种成品油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新增了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送财政部备案的规定;统一了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同时,细则对条例中委托加工的纳税环节增加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条款,作出具体解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在我国境内从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

3、在我国境内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在我国境内销售国务院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税条例中未明确规定有代扣代缴义务人,但是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中实际存在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规定。  具体规定有: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4、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注意: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

5、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包括普通护肤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

6、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

7、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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