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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谢晖:法律方法研究的四个面向及其反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谢晖:法律方法研究的四个面向及其反思——在“第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流浪者按:这是本人于四月二十日在郑州举办的“第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通过事后回忆撰写,并适度扩展了致辞内容。尊敬的各位同仁:在全国各地法学学者、逻辑学者、语言学者、思想史学者、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湖北省逻辑学会以及郑州大学国际学院,特别是张斌峰教授及其团队的精心筹划和认真筹备下,“第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在这里顺利开幕了!此刻,我可谓百感交集:这个没有任何学会或协会依托,纯粹靠学者们之间的兴趣和热情而召开的系列学术研讨会,已经举办了
2、整整八届,我想在座的各位也会和我一样百感交集。为此,我代表“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的各协作单位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律师、编辑表示热烈的欢迎!也对上述主办和承办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借这个致辞的机会,我想讲这样一个主题,即《法律方法研究的四个面向及其反思》。尽管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积累,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每次“全国法律方法论坛”都会收到很多论文,到会很多学者(比如这次会议,就收到140余篇论文,到会160多位学者),会场热热闹闹,发言也积极踊跃,但法律方法的研究还有很多值得认真反思的地方。结合法律方法的四个面向,我想在这里反思如下几个问题,供大家批评:第一个问
3、题是法律方法的批判面向,即理论面向。和一切学术研究一样,法律方法的学术研究首先要面向学术批判。所谓批判,就是反思,就是对勘、就是论辩。无论古今、还是中外,学术批判都是学术生长和成长的基本前提和主要手段。我国古人早已强调,“知出乎争”,西人也强调:“我爱我师,但尤爱真理”。没有争鸣,就没有良好的学术。可反观我国当下的法律方法研究,似乎遍地开花,但各研究机构、甚至同一研究机构的不同学者几乎经常是各守一摊,无所交集,因此,虽然都是研究法律方法的学者,但逃出自己预设和擅长的研究领域或研究课题,一旦进入别家的“领地”,就会感到十分陌生,两眼茫然,无处下手,这样,相关的学术争鸣也就无法展开。已有的学
4、术批评和论辩,也往往浅尝辄止。正因如此,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更多地突出了“拿来”的面相,在批判基础之上检讨我国法律方法,并能独树一帜的学术建树不多。这是我们不能不认真反思、并设法竭力改变的问题。“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大体上能汇聚不同学术研究机构在法律方法领域的研究专家,也理应是对不同的法律方法研究成果进行针锋相对,争鸣辩驳的场所。期望这个系列会议为法律方法研究面向批判、致力创造提供平台,也期望各位学者在这次学术会议上能够在各抒己见的同时,针对相关联的问题,不留情面地展开争鸣和批判。当然,学术讨论的不留情面不是说不尊重对方,或许对对方的学术观点展开有理有据、有节有用的批判更是尊重对方。第二个问
5、题是法律方法的法律面相。总的来讲,法律方法的基本论域是“根据法律的研究”,这几乎是法律方法研究领域学者们的共识。尽管法律方法绝不限于法律,也不限于根据法律的学术研究——规范法学,对此,我给本届会议提交的论文已经较为充分地表明了我的主张。但法律方法仍然主要依赖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规范法学的尊重。以我对法律方法体系的理解,我在《法律哲学》中提及的九种法律方法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效力识别、类推适用以及法律内部的利益衡量等,都主要依赖法律规则展开。即使事实替代、法律发现、法律续造以及法律外部的利益衡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而不能漫无边际,肆意逃离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但是,要强调
6、法律方法的这种法律面向,就不得不强调规范法学的重要性。因为法律方法的一般学理基础主要是规范法学。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规范法学的研究还相当薄弱,甚至相关的研究被一些追求“大学问”的人所不齿。既有的规范研究要么流于浅白,要么发现不够。对法律规范内部的规律性问题研究甚少。尤其从语用角度研究法律、立法和司法的成果还很不够。不少的学者热衷于从法学外部,如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中寻求法律方法,这很重要、很必要,同时也貌似很能创新,但至少目前的效果只是把逻辑、语法和修辞的冷饭放在法律方法的热锅里蒸了一下而已。更有不少学者把法律方法的研究文本主要面向了学术作品,反而遗忘了法律是研究法律方法的最主
7、要的文本。我以为,这一切,虽然拓展了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宽面,但也制约了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深度。第三个问题是法律方法的实践面相。公认为法律以及法学,都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法律方法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或者作为司法实践的工具参与者,更需要认真面对包括判例、法官思维、法院作业以及法院与环境的关系等一系列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面向司法实践而提炼、总结并创造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研究就只能是书斋里的想象,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只能隔靴搔痒。或许各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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