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矫正_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历史方法及其正确运用_谢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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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丛】反思与矫正———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历史方法及其正确运用□谢红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2)摘要: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特点是“以史为魂”,因此,研究的基本方法应该是历史的方法。目前中国法律史研究对历史方法的运用有诸多错误之处,需要学界反思并矫正。正确运用历史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一方面需要研究者正确陈述历史现象,即全面、客观地陈述历史现象。另一方面需要研究者正确分析历史现象,即分析历史现象要结合历史现象所处的特定背景、分析历史现象不可忽视历史现象自身的变动,以及分析历史现象不可把历史现象中体现的历史趋势绝对化。关键词:以史为魂

2、;历史的方法;历史陈述;历史分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547(2009)10-0059-03中国法律史学科正处于困境之中,这种困境已为学界使用、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者可以不借鉴使用其他学所意识到,例如有学者认为:“作为专门史的中国法制史,科的研究方法,但不能不使用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进而一方面从原来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逐渐游言之,如果研究者使用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就能作出充离到其‘边缘’地带,处于被冷落的境地。另一方面在史分有力、令人信服的论断,他就完全可以不借助其他的研学界不但未得到其认同,而且在

3、某种程度上被轻视。”〔1〕究方法。学科困境源于研究成果总体水平的相对低落,有学者在分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当为历史的方法。一析近几年中国法律史学术成果后得出:“科研成果的数量虽门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由其固有的、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内在然年胜一年,但高质量、具有前瞻性的成果并不多见。”〔2〕特点决定,而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内在特点,我们以为可以用“许多文章原本是为应付考核、职称,甚至是博士生能够取“以史为魂”四个字来概括,这是因为:中国法律史学科是得答辩资格而作的‘急救章’,其质量不尽如人意确实也情介于法学与历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既是法学的基础学有可原,

4、不足为怪。”〔3〕研究成果水平低落的原因非常复科,也可以说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于专门史学。依我国杂,如科研成果的量化考核机制、学风的浮躁、学术道德台湾学者的观点,中国法律史的“法概念”应该是一个“扩的丧失都是重要因素,但不容否认的是,学科研究方法的张式的法概念”,〔4〕既然如此,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自错误选择及运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法律史研究需要应加以拓展,中国历史上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历史现象,如史料,也需要使用史料的方法,史料是研究的基础,方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关系,都是中国法律是能否将史料转化成较高水准研究成果的关键。以我国现

5、史学科的研究对象。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史学就是以过去存文献典籍及文物资料之丰富,中国法律史研究欠缺更多为对象的法社会学,因此,中国法律史研究,无论是宏观研的不是史料,而是对史料的搜寻和正确使用,从某种意义究还是微观研究,都应该是以史料为基础,通过对史料所体上讲,对史料的搜寻是一个学术态度的问题,对史料的正现历史现象的准确陈述与客观分析,以求还原历史真实面貌确使用是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及揭示历史演变过程中存在的多种趋势,而非评判历史现一、历史的方法: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象、发现所谓历史规律、预言历史发展趋势。起于史,归于每一学科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基

6、本研究方法,它是研究史,历史现象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起点,也是研究的最终落者在研究中必须使用而且必须首先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脚点,“以史为魂”的含义即在于此。这样讲似乎不符合以者并非不能借鉴使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但这种借鉴使史为鉴、古为今用的一般观念,然而我们以为,以史为鉴、用必须在充分、正确使用本学科基本研究方法的前提下进古为今用作为常人认识历史的基本观念则可,作为法律史专行。研究方法并非越多越好,更不是越时髦越好,一味追业人士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思维则万万不可,这是因为当求研究方法的时髦与多样化,由此忽略甚至否定本学科的历史沦为当代社会的参照物时,

7、历史也就失去了它的真实性基本研究方法,都是得不偿失的。从根本上讲,研究方法当研究者出于功利的目的刻意去挖掘某种历史现象的可借鉴的科学与否首先取决于该方法是否反映了所研究学科的内性、并为此而展开研究时,他的研究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现在特点,而学科基本研究方法是一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实意义。历史现象对当代社会有一定的启示,但这种启示却内在特点的体现,所以也就成为研究者在研究中必须首先不是通过简单的比较、借鉴就能得到的;中国法律史的研究0592009.10理论界【法学论丛】应力求有益于社会,但学术研究的积极意义不是任何现实的形式”。然而,不得不指出,这种“错乱

8、时空的历史方法”功利可以涵盖的,更不是一些急功近利的研究所能产生的。在时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还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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