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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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企业破产法(二)五、企业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1.破产申请提出的条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破产资格(破产能力)适格的主体适格的方式有管辖权的法院(1)破产界限——又叫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申请或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定事由,也即企业在何种情况下申请或被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破产能力——又叫破产资格,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依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的资格。——我国破产

2、法将破产能力仅现定于企业法人。(3)形式要件——破产申请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对企业负有清算职责的人。——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2.破产申请的受理A.债权人法院5日内债务人7日内异议期通知期法院10日内裁定期受理,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申请人债务人5日内5日内15日内提交材料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1)受理的情况下:B.债务人或清算人法院15日内裁定期5日内受理25日内申请人债权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5日内申请人10日内上诉期上一级人民法院通知期(2)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法院裁

3、定不予受理(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工作——通知和公告(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法院许可不能支付任何费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偿还债务。——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4)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破产程序开始,而并非开始分配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保管资料、回答法院和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擅离、不得新任等)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财产保全应当措施解

4、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辖恒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凡出去的,要控制(撤销、无效、追回、追缴);该进来的,要清偿、交还;进出都要经过管理人,而出去的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二)债权申报——债权人在接到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的,可

5、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未到期的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等不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解除合同后的债权、受托人的债权、票据付款人的债权均可申报职工债权和保险债权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三)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

6、的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领导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反映债权人意志的临时议事机构。1.组成与召集——第一次会议由所有申报债权的人组成,由人民法院召集。——召集:以后的会议由被确认存在债权的人和临时确定破产债权的人组成。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名,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

7、(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及其表决规则——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

8、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一般事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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