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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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于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

2、6月1日起施行。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一、企业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三、管理人四、债务人财产五、重整六、和解七、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

3、ePtyLtd.一、企业破产法概述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确认与履行,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但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还清的情况下,仍仅靠上述法律制度就不足以正确解决债务问题了。这时债务人已无足够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间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相互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主动还债,或允许债权人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先偿还或先执

4、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必将导致争抢清偿、社会秩序混乱。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那些事业上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要想避免破产倒闭,必须逐个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这是非常困难的,其在原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也无法得到对重整事业的法律支持。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

5、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保障社会经济制度,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对破产界限规定的宽或者严,不仅涉及到对债权人和债务

6、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而且还会涉及到破产企业数量的多少,社会失业职工的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

7、情况;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的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债权人会议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

8、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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