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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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1、破产概念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2、破产特征第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第二,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进行,属

2、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第三,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终结其商事经营活动。3、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指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二、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主要原因有: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3、,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还债方式债的性质不能偿还期限三、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辖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重整整顿结果继续存在(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4、。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的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

5、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受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但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申请流程申请受理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一个月未收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提出申请提供债务清册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6、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四)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表决权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

7、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表决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

8、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的关系整顿的终结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和整顿的关系和解和整顿提出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然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可中止破产程序进行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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