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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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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内容破产法基础理论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工资4.社保/税收5.普通债务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
2、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申请(3)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
3、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申请(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受理上诉(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
4、,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5、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乙公司发货后,债务人甲公司应支付给债权人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公司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
6、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B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
7、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概念是指破产宣告成立后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的有关规定(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
8、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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