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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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企业破产法重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认定。难点:破产法的创新与突破1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于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二、破产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下一步要着手起草个人破产法。3第二节破产法的创新与突破一、适用范围扩大二、引入管理人制度三、引入重整制度四、重

2、视债权人自治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六、强化破产责任七、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九、首提跨境破产问题4一、适用范围扩大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了20年。中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除了国企与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基本上已没有政府的影子。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5二、引入管理人制度破产法(试行)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

3、承担各种破产事宜,既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6三、引入重整制度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

4、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7四、重视债权人自治债权人有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选择权;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会议 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8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中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设置了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N.33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规制“虚假破产”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

5、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9六、强化破产责任以前,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都实现了对应。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0《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N.162-2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

6、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1N.169-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

7、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12七、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新老划断”主要是考虑:1、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担保法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2、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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