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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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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救济模式研究王宏彪摘要: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我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及救济现状尚不完善。本课题从我国国情出发,对环境侵权救济提出相应建议。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赔偿Abstract:Intherapideconomicdevelopmentintoday'ssociety,Environmentalissueshavegraduallybecomethefocusofpeople'sattention.China,inenvironmentallegislationandthecorr
2、espondingreliefsystemhasyettobelaunched,thetopicsfromChina'snationalconditions,TortrelieftotheenvironmenttomakeappropriaterecommendationsKeywords:EnvironmentalTortsReliefCompensation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工业化与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环境问题总损失占GDP1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现实。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相关
3、法律部门的综合症,如果继续用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很难公平的解决这种新型侵权问题,所以必须在已有的理论上加以完善,制度上加以创新,才能妥善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本课题的研究有利于改善正在日益恶化的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环境侵权的含义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这些环境要素正是环境侵权直接作用的对象,施害人也是以它们为媒介来损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是自然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
4、基础。《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环境侵权",最早提出并使用这一概念的是英美法学家,但国内对环境侵权的定义尚无统一界定。通过比较,笔者较赞同王灿发先生对环境侵权的定义:"行为人排放污物或者从事其它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相当地区多数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通过这个表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加害人是通过排放污物或破坏
5、自然资源的方式来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第二,环境侵权的侵害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第三,在责任承担上归纳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较有如下特征:1.1环境侵权行为的善良违法性在传统的民事侵权领域,侵权行为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性。但环境侵权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法性,比如某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常经营活动,向外排污是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环节。而且这种排污行为通常是单一个体没有超过排污限度,但众多行为的累积却导致了严重的
6、环境污染后果。但这些企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其生产行为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如果因为其污染行为就责令停业必定会阻碍社会进步。1.2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藏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表现为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并且一旦侵权行为停止,侵害也就停止。而环境侵权行为中,施害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首先直接作用于环境媒介,再通过环境媒介作用于受害人。这一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被察觉,比如日本的水俣病就经历了半个世纪才被发觉。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危害了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也会造成损害。1.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性在传统的
7、民事侵权理论中,对受害人生命、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属于无价值行为。在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中要辨证看待。一方面,其行为虽然污染了环境,如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但另一方面却创造了社会财富,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具有社会有用性,是有价值的侵权行为。1.4环境侵权行为救济的特殊性在民事侵权救济过程中,受害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对自己被损害的权益进行追偿。在环境侵权救济中,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基于环境要素的公共性,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局限性。而且在我国对环境侵权行为的鉴定程序尚不完善,
8、对某一行为能否认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侵害的是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公共环境权。环境侵权行为与传统的民法范畴密切联系,但由于自身的特殊之处,传统的侵权救济理论无法合理、有效的解决该问题。表现在如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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