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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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立法研究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特别是首次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出规定,可以说是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的重大发展和突破。然而,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侵权责任法》也有其自身的漏洞和不足。但是,在分析其不足和漏洞的同时,我们要先看到它的发展和优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其相应条款对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然后相应的也分析了其仍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地方。期待我国通过立法进一步将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加以完善,建立完整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环境侵权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救济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

2、征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它不仅侵害了财产权,还使公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在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危害后果等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二、我国当前关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状况首先,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草原、渔业、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

3、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次,我国《民法通则》在侵权责任承担方面也有大量的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如第124条、第107条、第130条第134条等。还有民事诉讼方面对环境侵权对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是一个典型的关于环境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关于因环境污染引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特别是我国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此法首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三、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对我国

4、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分析1.《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1)解决了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如《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污染行为的违法性。两法的冲突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解决。《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定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1)以立法

5、的形式确认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根据其特性,如若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也即由受害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在实际上时不可能实现的,这相当于剥夺了受害者的胜诉权。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有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首次实现了以立法的方式在环境污染责任领域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使得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明确规定环境共同污染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多个污染物排放者同时排污的情况,若单独来看每个排放者的行为,或许不会造

6、成什么危害,而若多个排放者同时排放,则会出现污染物相互之间发生反应,从而产生更为严重的有害物质。在这种情况下,对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确定会出现很麻烦的情形,而现在《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明确了环境共同污染责任的承担,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环境权益。(1)确立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赋予了被侵害人在追究责任时的选择权,即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样的规定更加灵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1.《侵权责任法》中对环

7、境侵权责任规定的不足《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在规范环境污染责任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环境侵权并不仅仅是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也是作为一般性的侵权责任法难以概括的。(1)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范围界定有些狭窄其实对于环境问题,有很多种类和区别,如若以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自然环境破坏,也既生态破坏,指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的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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