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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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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制度研究黄苗刘娜摘要:非诉讼解决机制以其形式灵活、成本低廉、效率高、易操作,符合当事人利益等特点,成为当下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渠道之一。本文从我国目前环境侵权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分析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在相关领域较为成熟的国家,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议。关键词: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建议一、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概述(一)环境侵权1.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在英美法系一般被称为“环境污染”,在大陆法系,德国将其定义为“干扰侵害”,法国立法上采用“近邻妨害”来表述环境侵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害”,而我国目前的立法采用“环境污染
2、和其他公害”。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对环境侵权的表述不同,学者们对环境侵权的界定也有所区别,但一般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为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的事实。2.环境侵权的特征。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特有的权益侵害现象,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它的特点表现在:(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环境侵权主体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加害者和受害者在实力、社会地位上往往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经济实力的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两个方面。(2)原因行为的相对妥当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性评价,而被严令禁止
3、和制裁,但是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一般是资源开发行为或环境利用行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这些活动或行为的副产品,是人类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的附随现象。这些行为,多是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如果受到禁止,则人类文明发展势必受到消极的限制。因此,对环境侵权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种利益,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3)侵权过程的复杂性侵权过程的复杂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间接性,环境侵害往往是行为人的行为先作用于环境这一媒介物,再由环境作用于受害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方式;
4、二是积累性,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一定范围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甚至经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才逐渐显示出其危害性,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即时性、一次性特点不同;三是潜伏性,环境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只有当长期排放的有害物质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慢慢积聚到一定程度时,才会渐渐形成损害后果,而且从损害后果渐渐形成到出现症状并被人发现,往往又需要很长时间。(4)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环境基础行为与结果之间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因果时间差异现象十分普遍,加上人类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识滞后等因素,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因此对于环境侵权的认定和赔偿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所差异。(5)损害性质兼具私害
5、性和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中,既有特定人之间的传统侵害,又有非特定的众多污染源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利益的侵害,还存在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二)非诉讼救济非诉讼救济,即非诉讼纠纷解决(ADR),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美国1998年的ADR法案(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of1998)中将非诉讼解决方法释义为:非诉讼解决方法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
6、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国内学者对非诉讼解决内涵和范围的看法存在着分歧,有的学者采持狭义的非诉讼解决观点,认为ADR应被认为在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新型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本文中我们采用广义上的非诉讼解决概念,即诉讼以外的包括和解、民间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三)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如上文所提到的,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由于它影响面广,损害过程复杂,损害结果常有不确定性,而且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诉讼制度常常不能及时有效的消除争端,化解社会矛盾。然而,成本低廉、效率高,具有灵活性和易操作性的非诉讼方式可以成为很好的补充。具体来说
7、,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有以下特征:1.程序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环境侵权诉讼救济需要启动一整套司法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审理、举证质证、判决等各种程序,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和财力成本相对较高。2.救济途径多样,可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或组织的专业技术优势。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包括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多种方式,它们相互协调,很好的补充了诉讼的不足,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共同构成了纠纷动态调整系统。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经常带有很强的专业性,通常而言,法官的专业知识都是法律学科方向,平时鲜有机会接触到环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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