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侵权救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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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JOURNALOFTSINGHUAUNIVERSITYNo.12000第15卷(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Vol.15法国环境侵权救济法研究王明远(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100084)摘要:本文对法国环境民事侵权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环境民事侵权的侵害排除以及环境行政侵权的损害赔偿、侵害排除等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和论述。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民事侵权;环境行政侵权;救济法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62(2000

2、)01—0015-06一、引言境权益等。以下就法国环境民事侵权的环境行政侵权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探讨。在法国法制上,通常以“生态损害”(Dom2mageEcologique)或“近邻妨害”(TroublesdeVoisinage)来表述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造成的二、环境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损害即“环境侵权”。此处所谓的“生态损害”,是“环境破坏”的(一)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其代名词,意指污染所引起的特定或可认定之人的生运用状况命、身体、健康、财产的损害以及自然资源、环境在法国,环境民事侵权救济的重心乃是损害赔要素的不良影响、生态失

3、衡。而民法上的“近邻妨偿,而不是像环境行政法规那样侧重于预防损害的害”,则是指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发生发生。虽然环境民事侵权救济中经常存在着诸如责的一种特殊意义的侵害状态,包括烟雾、音响、噪任主体不明、因果关系判断困难等问题,但法国环声、振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境法并未发展一套专门的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物侵入邻地所造成的干扰性侵害,对邻地日照、通制,而是以《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某些特别风、电波的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等导致的邻人侵法以及近邻妨害法理等作为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害等,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侵权现象颇为相似

4、。至的法律依据,任由受害人根据环境损害的性质、形于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近邻妨害”属于相邻关态等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依系范畴,系基于土地在空间的相毗邻,且当事人以据,请求赔偿,而法院也对这些法律依据加以混物权受害为基础请求救济;而“环境侵权”则不以合、交错运用。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毗邻为必要,且受害对象和当事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关于侵权行为的规人请求救济的基础,除了物权外还有人格权以及环定,即“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收稿日期:1999-12-15作者简介:王明远(1969-),男,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

5、系,博士后116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和“任保险、财务保证等制度,作为补充、保障赔偿效果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为其过失或懈和及时向受害人提供救济的经济手段,防范加害人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是环境侵权损害在清偿能力上的欠缺。如针对机场噪声公害对相邻赔偿的一般性法律依据,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受害地面居民的损害设有赔偿基金,针对水资源污染、人须对加害人的过失负举证责任。尽管有的学者主农作物受兽类侵害设有补偿基金,针对核损害设有张过失乃是因“通常人”的“义务违反”所引起的责任保险,针对油

6、污损害设有财务保证等。此外,“行为不当”,与加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即以1976年7月19日有关有害设施管制法下的企业所[1]客观过失取代主观过失,而且也有部分判决认生产的工业和农业污染的环境公害危险,即便系由定对其邻人造成了超过近邻关系的通常义务(即忍孤立、反复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也得由法国保险受限度)的损害且未采取必要的防害措施的加害人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联盟(GARPOL)[2]具有过失,使受害人对加害人过失的举证责任予以承保。有所减轻,但总体看来,环境侵权受害人在证明加近邻妨害法理在环境民事侵权救济中的运用也害人(特别是现

7、代化企业)的过失方面存在巨大困甚为普遍。但随着环境问题特别是工业污染的严重难,对受害人的保护极为不利,司法实务中基于侵化以及以行政法为主体的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权行为责任,请求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例较少,境法势必逐步取代近邻妨害法理而在环境保护中发而且其中许多案件败诉。挥主导作用,致使近邻妨害法理仅可适用于日常生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规定物之所有人或使活和小型营业活动所造成的轻微环境公害。就近邻用人对因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此即著名的所妨害法理而言,是基于判例、学说而形成的,《法[4]谓“无生物责任”,性质上属于无过失责任(但法国民法

8、典》并未就不可量物侵害设立特别规定。国民法理论、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也有人认为系所谓近邻妨害,从加害人角度来看表现为责任属于“推定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受害人获得赔问题,而从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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