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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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览(一)古代自然法传统与自然法的近代转型自古希腊最早产生自然法的萌芽以来,西方自然法传统历经了古希腊罗马、中世纪阶段的发展,进而到17、18世纪的近代。古希腊哲学中,“自然”是希腊哲学研究的第一个对象和基础。“自然”一词在英语中是nature,在拉丁文中是natura,英语中nature的含义主要是自然事物的集合以及作为事物的本性或本质。根据古希腊哲学思想的共识,“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像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英]R.G.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映红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转引自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法

2、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这充分揭示了追问事物本质、本源问题是当时对“自然”的理解。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学派在此基础上,并伴随着城邦制度的解体,对自然法做了普遍化、理论化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世界主义观念和平等观念。至此,我们发现古代自然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1.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自然并非是一个物质的概念,而是一个哲学的概念,它指的是隐匿于事物之中的本质属性,即通常所理解的事物本性。发现自然是哲学的工作,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苏格拉底将德性理解为人的自然本性,而

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善与正义作为的人的自然本性。柏拉图认为的“正义”是指不同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安其分”的平等秩序;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灵魂上和理智上天生的差异所导致人在自然本性上的不平等。“世界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正是由于这些天赋而产生的统治和从属关系。之后的斯多葛学派将平等和自由的内容加于自然法,虽然他们也是以人的自然本性作为基础,但在他们看来这是理性。这一时期,希腊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而走向帝国化,打破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人性不平等观念的设定,人们头脑开始接受一切有理性的人权利平等的思想。2.以规范性的完美秩序为其“至善”

4、的目的苏格拉底强调自然中存在一种与人的道德本性相一致的永恒不变的道德秩序。柏拉图则从理念论出发强调认识并遵从“善”和“正义”41才真正反映人的自然本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是社会性,所以自然法所追求的目标不是绝对保障个体的利益,而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善”。斯多葛学派则以代表人的理性和某种和谐的秩序,但同时强调每个人都是世界的一部分,人人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否则,都是不正义的。3.义务本位既然自然法是自然中的规范性秩序及其中的规则体系,人们的行为无疑是不能违背的,所以,人们必须遵守和服从这些规范性的秩序和规则,这就包含着一种义务本位的色彩。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

5、,正义是各人处于一种各得其宜的和谐状态,自然法是给予人类本性的一种道德规范,是善良本性的体现,这样,这种自然是一种安排,更是献身于公共利益的政治美德。4.确立了以应然与实然相区分的法的二元论思维模式古代自然法理论相信人类存在一个普遍的权利或正义规范,相信现实中法律是由某种永恒不变的东西所决定的,它具有高于一切的绝对效力。法的二元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家起了启蒙作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神学一统天下,教会是欧洲社会精神生活的中心,神学占据了意识形态之首的席位,自然法也是上帝意志的代名词,任何知识只有被理解为基督教信仰相一致才是可接受的。根据这

6、种思维,他们告诉人们的是存在一个只能信仰而不能触摸的上帝,构成了世界的本质,并对此进行神性解释。例如典型地,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分类成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个层次。其中的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体系的最高的最普遍的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而且是神圣的计划,不受时间限制的宇宙秩序。但是从12世纪开始,欧洲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事件:罗马法的继受(Reception)、文艺复兴(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Reformation),被称为欧洲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这为近代自然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作用。1.罗马法的继受。随着罗马法的集大成《国法大全》真本在意大利的发现

7、,城市的再一次崛起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西欧掀起了一场学习、讲授、研究、传授和使用罗马法的运动。注释派法学家们对原典进行文献上的真伪的考证、文法上的说明和逻辑上的梳理,为了在形式和内容上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而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跨国商人间的贸易的不断扩大,人们发现他们迫切需要的法律原则来解决冲突,竟然这些在罗马法中都是现成的。罗马法再现了古代关于争议、理性和平等等自然法的理念,它的核心是私人权利。这两点即是近代思想家的理论基础。从15世纪开始,以人文主义学派(即41理性主义学派)为代表,以法国为中心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用现代精神解释罗马法,是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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