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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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典自然法学综述(一)古典自然法学的含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从时间上看,这种理论存在于西方的17-18世纪;从地域上看,它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从代表人物上看,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萨,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扑芬道夫和沃尔夫,美国的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都有一套自然法理论;从性质上看,它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从地位上看,它奠定了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是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

2、理性。因为这种理论非常完善,可以视为一种经典之说,故而成为古典自然法学。(二)自然法的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格老秀斯将这种原则总结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萨将其总结为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将其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

3、)自然状态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人类的早期状态。不同的学者对自然状态认识不同。霍布斯将其描述为战争状态,洛克将其描述为一种较好的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四)自然权利理论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格老秀斯强调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认为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和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杰斐逊将自然权利归纳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

4、福的权利。(五)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在这个过渡中,社会契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们通过放弃自然状态下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主权来源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是主权的掌握者。国家或政体由此而产生,人类开始生活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之中。格老秀斯主张人们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赞成君主制;斯宾诺萨主张部分权力的转让,赞成民主制,人民有权反抗;霍布斯与格老秀斯相同,洛克主张放弃部分权利,保留声明、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

5、人民有权反抗;卢梭主张权利全部转让,转让的对象是集体,并且这个集体就是人民自己,赞成直接民主制。(六)分权理论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力必须分割,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洛克创立的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汉密尔顿将其运用于美国的实践。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没有将司法权分立出来。孟德斯鸠从自由与权力的角度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三种权力互相独立和制约。汉密尔顿认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中司法权是最为脆弱的,应增加司法部门的力量。(七)法治原则理论洛克是西

6、方法治主义的鼻祖,他认为政治的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明确,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必须受到限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法律的执行着应依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史地位自然法学逐渐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由上帝意志的神话发展为人类理性的阐释。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大都将自然法同社会契约说和天赋人权说密切联系起来,以之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自然状态的假设和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古典自然法学家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据此,粉碎了“君权神

7、授”、“法自神意”的观念,将法学与神学分离开来,高扬理性精神,倡导理性主义;强调个人权利、自由、平等;试图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解决国家的起源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试图采用分权理论设计一套可行的制度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强调建立法治国家。自然然状态说是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这一理论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的权利状况,并由此提出了天赋人权说。根据这一理论,人的权利是凭借自然的力量而获得的,是人生来就有的,并且这一权利是普遍的、永恒的、不可转让的,是平等的、不可侵犯的。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人的

8、自然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的一部分仍由自己保存,成为公民权利,另一部分交给国家行使,成为政治权力,是个人的自然权利的派生物。社会契约理论是天赋人权理论的逻辑发展,它说明了权力是受权利制约的,政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更好的享有自然权利。人民主权理论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根据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理论必然得出国家主权归属于人民的结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律是以社会的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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