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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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一、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概念1、定义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学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即17世纪到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利器。一(一)概念2、性质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一(一)概念3、发展概况(1)第一阶段,17

2、世纪初到17世纪中,奠基时期,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与霍布斯的《利维坦》;(2)第二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传播和发展时期,一批不朽的学者和著作。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1670年)、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万国法》(1672年)、洛克的《政府论》(1689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3)第三阶段,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应用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渗入到立法和法律实践当中。一(二)基本特点总特点: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政治和法律问题,其核心是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即:(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2)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3)对自然法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4)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一(三)基本理论1、“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相对的人的本来状态,是人的本性完全显现的状态。法律的研究应该以自然状态为基础。两种类型:人性恶——战争状态;人性善——和平状态。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权利,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等权利。自

4、然法,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是其基础,具体内容因人而异,自然法并不作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道德律。一(三)基本理论2、社会契约论关于社会、国家和实在法的起源的假说。自然状态的局限和人的自我完善能力是其动力。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3、人民主权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一个推论。是现代民治主义的雏形。一(三)基本理论4、分权和制衡理论关于如何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力的理论,也是民主理论的一部分。是古代分权制衡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主要代表是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三权分立,相混制衡与补救

5、。5、法律公益说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1、实践方面:(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2、理论方面(1)使自然法学获得新生,发展到一个新的鼎盛时期。(2)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法学开始逐渐获得独立地位。(3)对以后的法学流派产生了影响。一(五)局限1、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对人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理解

6、不足,无法解释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2、所使用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经不起实践经验的检验,最终被抛弃。二、格劳秀斯(一)生平与著述1、生平格劳秀斯(HugoGrotius),1589-1645年,荷兰人,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出身律师和议员家庭,少颖慧,留学法国,做过律师,当过官员,参与国政治斗争,死于海难。一生开创了国际法学,并将自然法学推向一个新境地,被誉为“国际法之父”。2、著述《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二(二)理论特点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1

7、)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2)不再把自然法视为神的自然法(即永恒法)和人的自然法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二(三)基本内容1、法律根源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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