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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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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i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冃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壯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Z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乂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薛潮,自然法和自然
2、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抓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人地影响了法律实践。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粘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竞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0.F.von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耍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
3、液。”ii[②]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棊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面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1H: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乂来自于古代和中壯纪的自然法思想。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人自然的理解,认为人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
4、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一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強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Z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儿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
5、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界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一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还有些智者相对比佼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
6、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Z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Z后,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70年一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年一公元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确信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支配着实在法,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作,可以发现这些标准。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的、永久不变的法,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抓。晚期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主要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把人Z自然规定为理性,认为理性是遍及宇宙
7、的力量,不同国别或种族的人所具有的神圣理性是一•样的(平等主义和壯界主义的思想源头)O因此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有效。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个别立法者所制定或编撰的,相反,它是城市的条例和习俗应遵循的准则。斯多葛派学者大多倾向于疏离于现存政治,追求顺应自然,依理性和道德,过禁欲主义的生活。通过斯多葛学派的后期人物与罗马法学家的交流,自然法思、想传入了罗马,促进了罗马法观念的形成,并导致罗马道德押学的兴起。西塞罗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前期代表人物,他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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