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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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辽宁林业厅>在线服务>办事大厅>办事指南1、稳定自留山政策。中央《决定》中对自留山政策规定十分明确,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的林木(划分时有约定的除外)一律归农户所有。2、完善责任山政策。对已签订的承包山、责任山合同执行较好的,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在完善合同基础上,继续执行并发放林权证,对合同不合法、未执行合同规定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目前一些地区对责任山的改革尊重群众意见,采取巩固确认,符合改革要求。3、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是否参与改革。原则上都要参加改革

2、,对于那些个别立地条件差、难以直接开发利用取得经济效益的林地,可根据当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确定是否参与改革。4、蚕场参与林改问题。蚕场属于集体林符合林改条件的,应一并纳入本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范围。5、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是否参与改革问题。(1)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应参与改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按原权属单位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补偿和经营收益(间伐收入)落实到户。7(2)保护区、村组应统筹规划,共谋发展。按《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实验区开展林地经营活动。但不

3、分林到户,收益分配到户。(3)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应积极稳妥进行。可以先行试点,再稳步推开。6、采矿范围内的林地改革问题。在乡、村、组所有的集体林地上,由属于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土、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开采单位开采各种矿产的,在已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补偿收益用于全体村民、组民的,其征占用的集体林地可作为特殊公益林处理,不在参与改革。7、完善金融扶持政策。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问题。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的主要途径。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金融信贷部门取得联系积极进行合作,实行以林抵押贷款

4、,为林农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8、如何确定家庭承包林地使用费问题。确定家庭承包林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问题,各地可根据林地收益程度、资源状况、当地经济水平,自行选择林地无偿或有偿使用模式。是否收取林地使用费、林地使用费缴纳多少、时限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并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9、合理分配使用林木承包费和林地使用费。这次林改一些村组获得了一定的林木承包费和林地使用费,这是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分配、使用应由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讨论决定。应重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发展林业生产。不能全部用

5、于化解村级债务。710、关于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政策。(1)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包的,可以自愿将承包的林木、林地交回发包方。(4)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

6、续承包。11、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12、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l)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7(

7、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13、确定村组的林地权属的政策。就是原隶属关系不变。行政并村后,原有的乡镇、村、组(原生产队)、个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就是原村、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由原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划拨给其他村民、组织。14、确定村组林木权属的政策。(1)原则上以上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时的台帐为准。(2)台帐没有登记的,协商解决,原则上实行谁造林、谁经营管护,谁所有。(3)有争议且双方拿不出直接证据的

8、,按合作造林处理,双方实行比例分成。(4)遇有组属林木被村集体采伐转让的情况时,为保障本组村民的权益,可以从村属其他收入中,或者从村属其他林地林木中划出一部分优先补偿。也可从村收取的其他林地林木使用费、转让费中划出一部分补偿。(5)对权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县乡两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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