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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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动因分析  摘要: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分析200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动因。同时,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且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博弈;效率;外部性    随着2004年保护私有产权写入宪法和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财产权作为市场经济核心权属关系的地位在我国日益加强,对国民

2、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多。林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林业资源再生周期和生态功能等特殊性,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落后于其他产业,尤其是产权关系错综复杂,资源归属方面的非市场因素给整个林业带来很多问题,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凸显出来。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关于加强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标志,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产权改革拉开序幕。这次改革的目的是改变旧有的集体所有为主的产权体制,明确林农对林木的所有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机制,形成林业发展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发展

3、。    表面上看,这次集体林产权改革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在林业产业内部的延伸,但是,推动这一波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层次动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经济体制的变革往往源自于这种制度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所带来的矛盾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均衡效用水平的低下,表现为这种体制内在结构的弊端所产生的劳动激励不足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林业也一样,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是林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而不完善的林业产权制度,会使得林业内部的资源和利益分配不能合理的流动,造成林业产业发展的低效率。林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则是利益分配从新调整的过程,不

4、同的利益主体对制度变革有着不同利益目标的诉求,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政府作为林业制度政策的制定者处于主导地位,而林业资源生产的主体(林农)在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考虑林业产业的发展,又要面对日益减少的林业资源的情况下考虑生态效益,林业资源的产权归属未能得到最优的配置。另一方面,林农虽然对政府主导的林业制度政策采取接受的方式,但却可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利益的博弈来选择参与林业的投入比例,在林业产权制度不能带来更多利益刺激的情况下,林农的林业生产愿望不强。结合政府与林农两方面的后果是林业产业处于较低效

5、用水平的纳什均衡上。因此,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来研究此次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提高林业产业发展的水平,改善林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林农的收入水平,增强林业的生态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动因的理论分析    制度变革其实是一种制度变迁,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它是一种制度安排从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而出现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各个博弈主体能否达成合作实现制度净收益最优则是实现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所谓的“制度均衡”是指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1)已经获取了各种要素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

6、量;(2)潜在利益仍然存在,但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的成本超过潜在利润;(3)如果不对制度环境做出某些改变,就不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现存的制度结构就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制度均衡),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之中,并且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博弈方带来额外的效用。而“制度非均衡”是指社会经济中的各个博弈主体对现存制度安排不满意,想要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这种不满意源自于现存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净效益,当出现一个新的盈利机会时会产生新的潜在的适度需求,并造成制度需求大于制度供给

7、,于是形成制度非均衡。社会博弈各方为了追逐这个新的盈利机会,就会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满足制度均衡的条件,实现制度安排的帕累托状态。    林业制度也是如此,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也是一种林业制度变迁。当集体林产权制度出现非均衡,这种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不一致的时候,集体林产权制度就存在变革的可能。在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的供给者主要是政府,而需求者主要是林农,对政府而言,由于林业资源的特殊性,决策的博弈条件要考虑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顾及社会效益。对林农而言,决策的博

8、弈条件则是个人效益最大。由于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前,大部分林业资源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可利用的资源很少,因此,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所供给的林业制度往往不能完全满足林农的博弈决策条件,林农不能很好地实现个人经济效益,甚至谈不上个人经济利益的实现,这必然会降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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