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费 散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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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财政厅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04]4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闽财综[2004]4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委)、建设局、新材办: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及逐步限制粘土制品的生产与使用,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居住环境和节能建筑的目的,促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与升级换代,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

3、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文件,我省原“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资金”规范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新墙材基金),新墙材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我省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建筑材料管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

4、定,对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的非粘土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目录管理(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征收单位  (一)新墙材基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机构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机构或独立编制的。  (二)县(市、区)尚未设立新材管理机构的,其新墙材基金由所在设区市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规划、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必须报省级新材管理

5、机构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成立新材管理机构或未经委托的其他部门均无权征收新墙材基金。第六条征收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新墙材基金。  第七条征收标准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或施工图纸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及时足额预缴纳新墙材基金。  (二)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以实际砌筑折为用砖量

6、,每标块砖预缴纳0.12元新墙材基金。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墙材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八条征收办法  (一)新墙材基金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级征收。  1、省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1)省级计划、建设、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  (2)跨设区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各设区市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  (3)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和省级资金投资控股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建设的

7、建筑工程项目。  2、设区市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1)设区市计划、建设、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  (2)跨县(市、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县、市、区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  (3)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和市级资金投资控股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3、除省、设区市负责征收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均由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新墙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8、。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建筑工程概算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预缴纳新墙材基金。  第九条结算要求  (一)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土建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内,建设单位必须向新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5),并填报新墙材基金结算审批表,向新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新墙材基金结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材管理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派员核实或验收的,视作同意申报情况。  (二)办理结算新墙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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