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恒欣电建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集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家有关休假制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各部门。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员工是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和嘉兴市长三角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根据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23
2、2号)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嘉兴市劳动局报批备案,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各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以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三章请假手续第六条员工因病、事、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补休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事先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
3、填写“请假单”(见附表一),并附上请假相关证明,经相关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及时将请假批准单交考勤员。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请假手续。第七条管理部门员工请假程序:二天及以下假期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二天以上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第八条项目部请假程序:一天至五天假期员工、项目部负责人均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五天以上假期员工、项目部负责人均由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九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时,须在当日由相关部门出具病假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诊病人限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因急诊而住院治疗的限七日内补办请
4、假手续。第十条特殊情况须在事前用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由本人出具补假报告,根据请假程序规定按级追批,但在补请假期间因事前未用口头或电话请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未交清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员工在办妥请假手续后,须将请假单交考勤员。假期结束回单位时,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第十二条新进人员在培训、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四章假期规定及审批权限第十三条病假员工病假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息必须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如无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5、。2、员工出公差期间因病超过预定时间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3、员工因病急诊而未能按时上班时,须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4、员工在婚丧假、事假、产假、休假、哺乳假等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十年以下五年以下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十年以上五年以下六个月
6、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员工因酗酒、打架等违法行为导致病、伤的,除其休息时间不作病假处理外,公司可视不同情况给予事假或者旷工处理。7、员工病假逾期6个月以上,要求复工时,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复工。复工后,试复工期三个月,在三个月试
7、复工期间,若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如试复工期间能正常工作,期满后,由单位领导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复工的鉴定,按正式恢复工作办理。8、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全日病休一段时间后,经医疗部门检查诊断,需半休者,由医疗部门开半休证明。员工由全日病休改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的休养时间(休养二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员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连续休养时间(按1/2日计算病假期)在六个月以内时,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六个月以后,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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