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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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编号:Q/MN-JT/GL4.3-2-2008-01目的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加强各服务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公司商事仲裁院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2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集团各本部、中心、室。3换版说明本制度对蒙牛字[2006]240号《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依据《文件资料管理办法》对文件的框架以及格式进行了修订。4责任部门公司仲裁委员会是公司仲裁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仲裁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裁担任,主持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

2、为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院认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表决以参会人员的多数票为准。涉及仲裁委员会委员本部门利益的仲裁案件的讨论和表决,该委员应该回避。仲裁院为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管理和开展仲裁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院由院长一名、仲裁员若干名组成。仲裁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参加方有效,不能到会的委员不得行使表决权。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主持,如主任不能到会,由副主任主持。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听取仲裁院的工作汇报,并对公司仲裁工作作出指导或安排。仲裁院实行特别仲裁员制度,特别仲裁员由各部门的技术

3、专业人员担任,经当事人选定或仲裁院指定,参加对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案件的仲裁工作。5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请求5.1仲裁院不受理争议仲裁院仅受理公司各部门因履行市场链合同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仲裁院不受理下列争议:(1)因管理行为产生的争议;(2)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3)对责任事故认定及因认定产生的争议;(4)因考核、奖励产生的争议;(5)仲裁院认为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形。5.2仲裁申请要求申请人应在争议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超过此期限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仲裁程序自仲裁院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开始。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

4、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应写明);——申请人所依据的市场链合同及相关协议;——案件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2)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或实物等证据。5.3仲裁申请处理及相关要求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将仲裁通知发送给申请人。仲裁院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

5、作。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院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提交答辩书时一并提交反请求书。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反请求书中写明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或实物等证据。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超过答辩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修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四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

6、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一份。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一至两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前款所述委托代理人均须为当事人内部工作人员。6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包括特别仲裁员,下同)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主持案件的审理工作。仲裁庭可以有一名特别仲裁员参加,但涉及专业性较强、疑难的案件,可有两名特别仲裁员参加,特别仲裁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对仲裁院的决定均不得推诿或拒绝。仲裁庭的组成应由仲裁院予以确定,如当事人

7、对仲裁庭组成有异议,应在开庭前两个工作日内向仲裁院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对仲裁员要求回避的,应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是否准许由仲裁院决定。7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院决定后,由仲裁庭于开庭前五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审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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