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部分修正条文总说明(用益物权及占有)(99.02.0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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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名稱:民法公布時間:民國18年05月23日修正時間:民國99年05月26日歷次修正總說明《民法物權編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用益物權及占有)(99.02.03修正)》「法律現代化」為法務部近年來施政主軸之一,而民法物權編係規範財貨歸屬秩序之法律,其在國家經濟發展居樞紐地位,自應配合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適時檢討修正。為賡續推動建構完整民事法律體系,兼顧最新學說與實務見解,法務部自九十二年七月起組成專案小組定期開會檢討修正民法物權編,且為符合各界期盼及實務需求,本次檢討依擔保物權、通則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及占有等順序,分別逐條檢討擬具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2、審議。其中有關擔保物權(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部分,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通則及所有權部分,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有關用益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及占有部分,經專案小組反覆推敲,審慎研究,並函詢各機關、團體意見及舉辦學術研討會,廣徵各方意見後,擬具「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壹、地上權章一、為求體系完整,分設二節規範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二、關於第一節「普通地上權」部分(一)修正地上權之意義。(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二條)(二)增訂未定有期限及以

3、公共建設為目的之地上權存續期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及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二)(三)依有無地租及期限,修正地上權人拋棄其權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四條及第八百三十五條)(四)增訂地上權設定後,因情事變更之租金增減請求權。(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五)修正終止地上權之要件,並增列土地所有人終止應踐行之催告程序。(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六條)(六)增訂已預付之地租、約定之使用方法及地上權不得處分經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以及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暨違反之效果。(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及第八百三十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一

4、條之六)貳、永佃權章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鮮少以永佃權登記,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條之二已明定過渡條款,爰將「永佃權」章之章名及第八百四十二條至第八百五十條均予刪除。參、農育權章一、按現行民法對建地之使用設有地上權之規定,而對於農地之使用則尚無符合需要之物權,爰參酌我國目前農業改革,增訂「農育權」章,以符實際需要。二、增訂農育權之意義及存續期間。(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一)三、增訂終止農育權及減免地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二及第八百五十條之四)四、增訂農育權讓與、設定抵押權及處分一體

5、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三及第八百五十條之五)五、增訂農育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六)六、增訂農育權消滅時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之取回。(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七)七、增訂土地所有人應償還特別改良費用或其他有益費用之情形及農育權人對該等費用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八)八、增訂農育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條之九)肆、地役權章一、本章需役及供役客體已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為使名實相符,爰將章名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二、修正不動產役權之意義。(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五十三條及第八

6、百五十六條)三、增訂同一不動產上不動產役權與用益物權同時存在,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限制。(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一條之一)四、明定時效取得共有不動產役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二條)五、增訂不動產役權行使權利之處所或方法得請求變更。(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五條之一)六、明定不動產役權消滅及其設置取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九條及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一)七、增訂不動產役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八、增訂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得設定之不動產役權及自己不動產役權與其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三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五)伍、典權章一

7、、修正典權之意義。(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一條)二、明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及絕賣條款經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三條)三、明定典權處分一體性及其得設定抵押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五條及第九百十七條)四、增訂典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七條之一)五、修正典權人之留買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十九條)六、修正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扣減原典價之方法。(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條)七、增訂原典權於典物滅失時仍存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一條及第九百二十二條之一)八、增訂出典人於典物轉典時回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二十四條之一)九、增

8、訂典權存續期間推定有租賃關係及準用法定地上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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