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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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要点作者:让你税的香 一、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二、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

3、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防止资本弱化条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有关防范资本弱化的明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关联方明确: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

4、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例:a、b公司是关联方,a公司投资b公司的股

5、本是1000万元,另借款给b公司3000万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3000万计算的一年应付利息为3000×7%=210万,其中税前允许扣除只能是1000万元×2×7%=140万元,差额70万元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

6、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

7、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8、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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