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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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

2、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执行中应注意:(1)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则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2)可扣除支出为利息支出或利息性质的支出,以手续费、咨询费等分解利息支出的,也应并入利息支出中按规定扣除。(3)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且其许可范围中必须有从事贷款业务的许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以下机构属于金融机构:①货币当局,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②

3、监管当局,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④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⑤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⑥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⑦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类

4、机构⑧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⑨其他,包括小额贷款公司3.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4.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

5、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

6、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5.资本弱化管理(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7、;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3)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①在

8、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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