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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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探讨又是一年汇缴时,针对利息支出问题国税总局最近出台了国税函[2009]777号文进行规范,但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更多的企业可能涉及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是问题,实务中很多企业(主要是关联方)不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不可小视。本文大部分资料来源于法规,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站探索,前半部分为对条文的分析,后半部分为附送的网上搜索的专题文章,请谨慎分析后再使用本文结论。一、非关联企业利息支出(一)非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2、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二)非关联企业与个人之间利息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3、)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二、关联企业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

4、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

5、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一)关联企业间有支付利息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有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利息必须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时还要满足《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

6、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

7、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关联企业间没有支付利息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没有支付利息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联系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和

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行调整。三、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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