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非法携带美沙酮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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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携带美沙酮238.5克,律师辩护判拘役四个月——潘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9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潘XX(女)委托,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潘XX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潘XX(女)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潘XX(女)处得知,犯罪嫌疑人潘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戒毒药品美沙酮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潘XX所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委托人潘XX(女)在

2、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潘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现犯罪嫌疑人潘XX已被移送法院等待判决。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潘XX的起诉书,并复印了全部的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潘XX本人。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潘XX持K1364次车票在宝鸡车站出站时,执勤民警当场从其左脚所穿黑色袜子里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袋中查获用“康师傅”牌冰红茶饮料瓶盛放的毒品可疑物一瓶。经鉴定,小包毒品可疑物含海洛因,净重0.6克。瓶装毒品可疑物含美沙酮,净重238

3、.5克。……。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0.6克,美沙酮238.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4、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潘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2009年9月14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潘XX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人潘XX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

5、见。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潘X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潘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3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潘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潘XX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犯罪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

6、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潘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潘XX的合法诉讼权利。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87450919邮编:710004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

7、师                                                         2012年1月2日附该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潘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潘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潘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二、本案被告人自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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