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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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月法学论坛Jan.,2007第1期(第22卷,总第109期)LegalForumNo.1(Vol.22,Ser.No.109)=名家聚焦>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明确物权的长期性。[关键词]物权法;区分;物权;债权[中图分类号]F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1009-8003(2007)01-0005-06Subject:Onthedistinguishingofrealrightandcreditor.srightinRealRightLawAuthor&unit:WANGLi-ming(LawSchool,Renming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Abstract:IntheprocessofconstitutingRealRightLaw,wemustresolvethequestionhowtodistinguishrealrightandcreditor.srightfirstly.Th

3、edistinguishingofrealrightandcreditor.srightnotonlyaffectsthesystemofCivilCode,butalsoaffectsthesystemofRealRightLaw.Theconcretesignificanceofthedistinguishingofrealrightandcreditor.srightincludes:definerealright.stheattributeofcontrollingright,theforceofexclusivenessandpriority,object.sattributeofs

4、pecific,theattributeoflegaldoctrineandpublication,theattributeofpermanentness.Keywords:RealRightLaw;distinguishing;realright;creditor.sright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权利都具有/对抗力0,义务主体都有所谓/普遍性中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消极义务(obligationpassiveuniverselle)0。这一理到物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物权法制定的价论旨在减损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理论的意义。但值,而且它还决定了物权法的内容以及体系

5、的构是,后世的法国学者普遍认为,普拉尼奥尔(Plani2建。按照通说,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ol)的理论混淆了权利客体和权利对于第三人的[1]事权利,它可以分为物权与债权。可见,物权是对抗性,法国学界主流学者也没有接受他的这一[2]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是财产法的组成部分。观点。而撒莱的/客观主义(objective)理论0认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并在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多的是基于权利本身的此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在国外,也曾有一些学者财产与经济价值,而非基于权利本身所代表的法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提出过质疑与批评。譬律联系。按照他的观点,一切权利都可以最后归如,在法国,两个著名

6、的民法学者普拉尼奥尔结为/物权0,这被认为是混淆了物权与债权这两(Planiol)和撒莱(Saleilles)都认为这一区分没有必个基本范畴。如今,法国民法学界的主流仍然普[3]要。普拉尼奥尔(Planiol)的/属人主义(personnali2遍接受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观点。ste)理论0认为,一切权利,尽管债权或者是物权都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要坚持只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发生关系,但一切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收稿日期]2006-11-20[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男,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7、5一些学者认为,物权、债权在性质上都是财产权,个问题属于物权法的基础性理论,因此也直接关在法律上似乎没有区分的必要。有人认为,/物权涉到物权法存在的价值问题。笔者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在教学与研究上或许有一定的价值,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但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有多大价值呢?有谁在向船(一)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东领取提单时,还要问一下这是债权还是物权?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所谓支配权就又有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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