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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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摘要:《物权法》将物权变动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中,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具体实践需要中都显得格外重要。而且区分原则所具有的体系效应对其它相关制度,诸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无权处分等,均有影响。由此,区分原则不但是物权变动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而且对其他相关制度亦有影响,本文由区分原则的概念、作用等出发,探讨其对物权变动法律

2、关系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无权处分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的含义根据立法模式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法中区分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相区分。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认为区分原则指的是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与履行该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区分原则。5  二、区分原则的作用  区分原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其重要意义。其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建构、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都有一定作用。  首先,在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在民法领域中,债权和物权是两个根本性质不同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所以要根据两者的作用,将两者予以区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有法律事实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同时具备的,区分原则将债券变动和物权变动的效果区分开来,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在社会利益平衡方面,区分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人

4、利益,稳定社会交易秩序,促进社会交易的进行。区分原则规定,物权变动以公示为标志,这样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中物权变动内容成立生效,但是未进行公示,即未发生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交付,那么即使物权变动合同生效,也不认为物权发生了变动。这样就有利于第三人明确物权归属,避免由于第三人不知情而使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而且这样规定也可以规范交易秩序,准确的认定物权变动时间。  第三,一物二卖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时有发生。在出卖人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就只能有一个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对其他买受人是否不公平?在此时,根据区分

5、原则,对其他的买受人而言,虽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他们仍享有合同法上的债权请求权,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实现自己的债权请求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根据区分原则,虽然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合同依然可能成立生效。  三、区分原则背景下的善意取得5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通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根据物权法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相对人善意取得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根据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法律效果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没有严密对应关系的,因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并不当

6、然一定不发生无权变动的效果,而善意取得发生与否也不能作为标准来确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四、区分原则与《合同法》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的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这是由于《合同法》51条和《物权法》是以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为基础的,所以会出现冲突。  《合同法》51条一直在被学界广泛的讨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首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从理论上来说,这

7、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冲突使之更加的协调完善,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未进行追认,合同即因为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成为无效合同,这样买受人就不可以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仅能以不当得利或者缔约过失来向转让人主张责任的承担,而后者显然与买受人的利益损失不相称。这是违反公平原则和区分原则的,因为显然如果在买受人是善意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买受人比故意隐瞒标的物所有权情况的转让人承担了更多的责任。5

8、  诚然,根据《合同法》51条,在买受人善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物权法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买受人恶意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合同买卖价金和相应的赔偿的。但是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还要向转让人追究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样的规定是否更加不利于保护所有权人权利的稳定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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