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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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刘静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区分原则/原因行为/变动效果  内容提要:物权变动在整个物权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一部丰富的物权法体系正是循着物权变动的脉络而充分展开。而在针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之间是否做到区分以及区分于何种程度这一问题上,三部立法模式在法技术处理上及法价值取向上均存在区别。本文试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这一角度来探讨我国物权变动立法的应然选择。  物权变动在整个物权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无疑负担着确保

2、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重任。纵观整个物权法体例,有三项内容尤为重要:一是规范静态的物权关系,根据各国国情规定物权类型及内容;二是规范动态的物权关系,即物权变动;三是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笔者认为物权变动是这三项制度的重中之重。因为物权变动是指当事人基于一定原因取得、变更、丧失物权的动态过程,它一方面连接着静态的物权制度,另一方面又在动态中关联着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物权变动构成了整个物权法的基础和框架,一个丰富完整的物权法体系正是循着物权变动的脉络而充分展开的。  至19

3、世纪以来,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立法对于物权变动之规制,其源由可上溯至公元前753年至公元565年的罗马法,中经专制的封建时代、黑暗的中世纪及19世纪初叶开始的近代民法立法,迄至20世纪初叶,大陆法系民法立法就物权如何发生变动也形成“三足鼎立”之格局。一是以法国为代表并为日本所继受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即我们通说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三是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这一折中的立法模式。下面笔者将主要从区分原则的这一视角试来探讨物权变动的有关问题,以期对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思路。  一、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与

4、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关系  1、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关系  在以法、日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中,认为仅依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债权合意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的效果受其原因行为影响,其余不需要任何条件,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不存在区分。这一立法模式一方面主要是受理性自然法思想影响和对意思自由的神圣尊重,法国素来珍视自由主义,尤其18世纪个人主义勃兴以后,基于意思自由之尊重,物权变动应以当事人意思之合意为已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在于法国坚持“广义财产权”的理论,其所谓的财产包括物、

5、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等,其实质是没有将物权和债权进行严格而又准确的区分,仅把债权看作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和途迳,因此物权变动当然是债权变动逻辑上必然结果;第三方面笔者认为是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其认为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采用其它的外在形式加以认证已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从而有利于交易的迅速缔结。由此我们可知,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不存在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效果的区分,两者之间存在要因性,但这一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首先是逻辑上的矛盾,债权意思主义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基于债权行为可取得物权;另一方面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考虑,规定这一已取得物权未

6、经公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不免使人产生怀疑: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到底还是否是物权?物权本身所固有的强烈排他性特征使我们对此不得不有所疑惑;其次是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疏漏,因为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使得交易的第三人无从知道物权已发生变动的效力,这使得现实中交易风险俱增,交易成本增大。  2、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关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与法国债权意思主义相比,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均存在一定的区分要求,但两者模式下的区分原则却具有不同涵义,且区分的

7、层度、广度和深度均存在区别。  (1)物权形式主义——完全意义上的区分  德国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区分,将物权变动的过程分为债权上的原因行为和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只能发生债法上的效果,而物权变动仅是物权行为的结果。由此可见,在这一立法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是完全区分的。在这一物权变动过程中,有两个契约,一个是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契约,产生债上请求权,另一个是双方当事人为转移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契约,其效果是物权移转。这两个契约之间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一个契约的无效并不影响另一个契约效力,换句话说,

8、即使债权契约被撤消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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