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及其逻辑贯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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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及其逻辑贯彻论文.freel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2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27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28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11-212页。29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121页。30比如1984年8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1988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

2、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31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载《人民法院报》1999-11-23;丁文联:“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王闯:“试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232页。32该种观点为王轶教授所归纳,并指出是少数说,但并未注明代表性文献。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3页。

3、33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00-1-8;崔建远:“无权处分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34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35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216页;葛云松:“论无权处分”,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董学立:“也论无权处分”,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36田士永:“出卖人处分权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37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

4、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38林诚二:《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39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40由于《合同法》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区分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导致审判实践中不少裁判者误将倡导性规范认作强制性规范,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认定为绝对无效的买卖合同,或在当事人未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就特定类型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或不成立的合同行为。参见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5、2005年第3期。41崔建远:“无权处分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42崔建远:“无权处分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43董学立:“也论无权处分”,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44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45比如有学者在讨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时就认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时,即使权利人拒绝追认,该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参见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46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47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合

6、同法》的释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种思路的痕迹,他们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作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的一般特点,并认为:“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的本质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

7、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效力。”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48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61页。49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5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321页。5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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