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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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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摘要】:现有的财产法理论认为,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之间只有区别、没有联系。实际上,物权和债权除了在本质上有着区别之外,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通过两者概念和性质及其各自的法律特征进行对比,并且直接支配性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大小变化及物权和债权之间的相互转换,形成了一种实现财产权利合理分配,促进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调和的机制。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这明确着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
2、以外的第三方的效力。所谓的债权,就是特定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前段)。【作者单位】:九江学院政法学院A1111班【关键词】:物权债权区别联系直接支配性【正文】:一.物权与债权的概念1.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这明确着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方的效力。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3、享有直接支配的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笔者认为,物权作为民法中的权利人支配权,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可以就自己所持有的实体物或者权利进行支配,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拥有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物权是中绝对权,主要表现在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不是特定,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
4、了履行义务。物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物,笔者认为就是直接对自己的标的物进行支配,可以是民事行为来实现,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来实现。物权的客体是物,原则上是有体物,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者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等物。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它可以是某个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只有是特定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2)物权是
5、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这里的利益,笔者认为: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它规定着所有人对于物进行总结的,全面的支配的范围和方法。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因为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固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因此我们也称物权是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想
6、让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2.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所谓的债权,就是特定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前段)。债权的产生有: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
7、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
8、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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